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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本章提要:理解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概念、特点、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掌握债权人会议、破产清算程序。

       第一节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概述

       一、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概念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进行清算,并依法分配给债权人,从而终结债权债务关系的程序。

       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特征

       1.启动程序的方式是申请,而非起诉。2.程序发生的原因特别。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案件不仅仅停留在双方的争议上,还要求有债务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存在。3.程序具有诉讼与执行的双重性质。4.程序以裁定方式结案。5.程序适用一审终审。

       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适用范围

       国破产制度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另一部分即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两部分制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具体的适用上,人民法院审理非国营的企业法人破产案件时,在遇到后者没有规定的情形时,可以适用《破产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两者的区别在于分别适用与不同的对象:前者适用于国营企业的破产案件,后者适用于非国营的企业法人的破产案件。

       第二节 破产的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的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基于法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并依法清偿债务的请求。

       (一)申请企业破产的形式条件

       1.申请主体是债权人或债务人。2.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3.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申请企业破产的实质条件

       申请企业破产的实质条件就是被申请的企业的经济状况已经达到了法院可以宣告其破产的程度。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看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申请人所提交申请材料是否完整。

       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申请人坚持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

       破产案件受理之后产生如下法律后果:(1)对债务人财产的民事执行程序应当中止;(2)除正常生产经营外,停止债务人的债务清偿,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不经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

       三、受理后的准备工作

       (一)通知债务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

       (二)通知己知债权人和对未知债权人发出公告。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以便未知的债权人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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