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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所及之效力范围。它包括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发生效力,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发生效力。

       一、对人的效力

       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具有拘束力。《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二、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哪些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有下列几类:(一)因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实体法律调整的平等民事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发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二)因经济法、劳动法等实体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经济案件和劳动案件;(三)按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四)按督促程序审理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五)按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宣告有关证卷无效和有关事项无效的案件;(六)按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案件。

       三、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在时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发生法律约束力的期间,即民事诉讼法从开始生效到终止效力的时间范围。一般来讲,程序法的效力从立法机关在法律中确定的生效的期日开始生效,到有关机关明令废止时失效。至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上有两部民事诉讼法,第一部民事诉讼法的生效日期是1982年10月1日,失效日期是1991年4月9日。第二部民事诉讼法是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其生效日期是1991年4月9日。

       就程序法而言,一般来讲,新法无朔及继往的效力。但就具体案件而言,某个案件正在过程中,发生了新法与旧法的更替,案件的继续审理是适用旧法还是适用新法,我们认为应当遵循从新和从有利于当事人利益保护的原则。

       四、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在空间上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多大的领域内发生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民事诉讼,一律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

       本章特别提示:

       一、民事诉讼法的性质:(1)民事诉讼法为公法而非私法,其调整对象是国家司法机构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与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之间的诉讼关系;(2)民事诉讼法为程序法而非实体法;(3)民事诉讼法为强行法而非任意法,不允许当事人违法民事诉讼法另行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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