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第一、从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来看,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一样,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第二、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从而决定了民事诉讼属于独立的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它法律部门。
第三、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内容来看,它所规定的基本内容是民事审判程序制度,确定了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他们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宪法与民事诉讼法的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1、从作用上讲,宪法对各个基本法的制定和运用都有指导作用,此点对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与运用应当体现宪法的精神和原则。2、从内容上讲,宪法所确定的与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原则或制度,相对是比较概括或抽象的,民事诉讼法的制定,就应当将这些原则或制度具体化,3、从效力上讲,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作为基本法之一的民事诉讼法应当服从宪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经济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等)的关系,是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关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第一、民事诉讼法保障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贯彻实施。第二、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必须借助民法等民事实体法的运用,以实现民事诉讼法保障民事实体法的意义。第三、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在诉讼中各自有自己的作用,并共同服务于民事纠纷的解决。第四、在法律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民事诉讼法与民法等民事实体法都有自己的发展轨迹,同时,相互之间还有一定的影响。
(三)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关系:第一、三者都属于程序法,而且都是诉讼法,从诉讼法这一角度上讲,它们都是调整诉讼上的法律关系,所以它们的一些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是相同的或是相类似的。第二、在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三者之间的联系是十分密切的,在有些情况下,它们相互协调,共同适用于同一个案件的审理。第三、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不同的法律部门,相互之间又有明显的区别,这些区别主要有:各自调整的对象不同;各自的目的与任务不同;许多具体的程序制度有明显的差别
(四)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同属于审判法,共同服务于保障国家审判活动的公正和有效地进行。但进一步讲,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属于组织法,因此,两者之间又有一定的区别,这主要表现为:民事诉讼法主要在审判程序或诉讼活动过程中发挥作用,人民法院组织法则主要在规范审判的组织体系和审判机构的权限及职责方面发挥作用。
(五)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仲裁法、破产法之间的关系
第一、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民事诉讼法居于基本法的地位,公证法、仲裁法、破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从效力上讲,要较民事诉讼法低,因此,得受民事诉讼法的指导和约束;第二、民事诉讼法与公证法、仲裁法、破产法相互衔接、相互协调,作为基本法的民事诉讼法为公证法、仲裁法、破产法有关制度及目的的实现提供有效的保证;第三、民事诉讼法、公证法、仲裁法、破产法因调整的法律关系不同,它们的具体任务、作用乃至程序和制度都有相当大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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