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事件背景】
    南京近日出现了一家有偿失物招领公司,公司人员表示失物都是环卫工送来的,收取费用后立即给环卫工人提成30%。公司收费也并非漫天要价,譬如补办一张身份证50元;公交卡、银行卡20元;营业执照、机动车牌100元;代金卡、电话卡按照金额或者余额收取40%的费用。
有偿招领失物公司其实既非南京异地有,也非现在才出现,仅从媒体公开报道来看,早在2004年杭州就出现了有偿招领失物公司,不过每一次被报道都引起社会争议。  
  成立专业公司提供失物有偿招领业务,引起社会争议,遭到批评,并不意外,可以理解。毕竟长期以来,不管在我们的潜意识里,还是从社会道德角度说,拾金不昧是全社会倡导的道德准则之一,有偿失物招领显然与我国过去接受的教育和传统社会道德格格不入。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来,一方面拾金不昧是高道德的要求和表现,在当代道德滑坡的现实社会中,要求人人做到拾金不昧不现实;另一方面拾金不昧本身属于道德范畴,不是法律要求的义务,没有任何的约束力,以如此高的道德水准要求普通人本身就不现实、不合法。(本文选自《扬子晚报》)  
   
参考思路
对待有偿招领失物,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有偿招领这种行为是可取的,在某些方面可以做到用物质激励人们公德心的回归。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失物有偿招领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不管从《民法》的无因管理角度出发,还是依照《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失主(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有偿失物招领公司的出现,只不过是将失物的无因管理费用有所提高,而且是将无因管理费用由拾得人个人独得转变为提供服务公司与拾得人共分。
其次,有偿失物招领与我们过去接受的教育和传统社会道德格格不入,做好事收费,在某些方面,是一种错误价值观的引导,会造成人们更加朝看,并且,拾得人在将失物转卖给失物招领公司的过程中,可能存在违法违规的行为。
总之,一方面应宽容看待拾得人将捡到的失物转卖给失物招领公司的行为;另一方面,国家应当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确保拾得人的转卖行为合法,避免这种次道德的行为被扼杀,从而给广大失主造成更严重的损失;同时,我们的社会舆论也要加强宣传,在几千年文明的底线下,我们最需要倡导的还是拾金不昧的良好道德规范。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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