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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考试法》确保招生公平

2013-12-20 18:28:11 公务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处罚力度增加了,处罚范围扩大了,严重违规者要负刑责,承受锒铛入狱的代价,这种严厉而规范的法律,才是考试公平的最好的守护以及推动。

  教育部网站刊登中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组长王立英文章,她表示,教育部将全面开展高校自主招生实施情况检查,同时全面实施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部门,既追究当事人责任,又倒查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12月18日《京华时报》)

  当下,我们与考试有关的法规以及处罚,呈现严重匮乏和不足。比如,我国目前对考试违规的处罚有三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机关工作人员招考,而对于自主招生、高考招生,无效。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自主招生以及高考中的违规行为虽然构成了“扰乱了学校的正常考试秩序”,罚款和行政拘留等处罚,显然有点轻微,违规成本太低,根本无法对违规者形成威慑力。《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处罚,就更轻微了,干脆将处罚权力交给了“枪手”所在单位,比如“处分”等,形同虚设,隔靴搔痒。

  所以,应该将国家教育考试法的立法工作,提升到重要日程。比如《考试法》草案早在2005年就完成了,依照草案,“枪手”、“替考”等,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如果定性为违法,“枪手”及雇主将可能受到罚款、拘留或者终生禁考等制裁。处罚力度增加了,处罚范围扩大了,严重违规者要负刑责,承受锒铛入狱的代价,这种严厉而规范的法律,才是考试公平的最好的守护以及推动。(雷泓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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