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六、面试纪律

    (一)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面试题目,不得透露某一位考官对考生的具体评分;不得打听与己工作无关的情况;面试期间考官、监督员、计分员、复核员必须关闭通讯工具,并交由监督员集中保管。

    (二)参加面试考生要自觉遵守面试纪律,不得拉关系、走后门;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候考室报到,迟到者作自动放弃处理;必须自觉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统一管理;必须关闭所有通讯工具,交给工作人员集中保管;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面试。

    (三)严格执行回避制度,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与参加面试考生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四)违反上述面试纪律的,要认真追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各面试分考场要合理配置面试考场、候考室、休息室等面试场所,候考室与考场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免相互干扰。候考室由联络员统一管理,考生按抽签顺序由联络员逐个引导进入面试考场,面试结束后,不得再进入候考室。

    (二)考官小组要积极营造和谐宽松的面试环境,考官要以平等亲和的态度对待考生,尽量消除考生的紧张心理。在答题过程中,遇到考生不能全面回答或延误时间的,主考可以适当提示,但打分时各考官应酌情减分。

    (三)面试结束后,所有下发试题及答案等材料必须全数收回,交市人事考试中心,任何人不得复印留存。

    (四)公布面试成绩时,同时公布举报电话。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事局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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