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为切实做好2010年全市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含紧缺职位)体检工作,确保新录用公务员身体素质,根据《浙江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各级机关201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体检组织

  (一)市级招录单位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卫生局组织,各招录单位实施,市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二)各县(市)区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各招录单位实施,县(市)区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三)各垂直管理部门按属地原则由当地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实施。

  二、体检对象

  全市各职位所有面试合格者均列入体检对象。

  三、体检时间

  首次体检一般在面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完成,复检安排在4月上旬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体检医疗单位

  体检医疗单位必须是宁波市组织人事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为体现公正、公平,县(市)区必须采取异地体检。具体体检医疗单位由各地组织人事部门确定。

  五、体检项目和标准

  体检严格按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附件1),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25号)及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调整2010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90号)(附件2)执行。其中,报考公安、林业、法院、检察院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还要按照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人发〔2001〕74号)(附件3),报考监狱系统人民警察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还要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办通[2003]第30号)(附件4),及本次招考公告规定的男性身高1.68米及以上,女性身高1.58米及以上,两眼裸视力4.8及以上,部分职位视力可放宽到两眼裸视力4.5及以上(具体见招考职位备注说明)执行。

  六、有关规定

  (一)招录单位和体检对象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体检组织单位书面提出复检要求。复检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为切实维护体检对象和招录单位的合法权益,各级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在录用过程中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体检对象进行复检。

  (二)体检对象对能当场告知的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如心率、血压、视力、听力、身高、体重等,可当场向体检组织单位申请复查,经同意后可以即时复查。

  (三)体检结论由体检医院决定。首次体检医院应对每一位体检对象作出合格或建议复检(不合格)的结论;对需要补检或进一步检查的,应及时进行补检或进一步检查,并作出合格或建议复检(不合格)的结论。复检医院最终应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四)体检合格者进入考察,不合格者淘汰。

  (五)体检费用由体检对象个人自理。

  七、体检纪律

  (一)体检组织实施单位和体检医院要严格保密纪律,不得向体检对象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指定的医院和体检医生。工作人员不得将体检表发放给体检对象,不得影响和干扰医院和医生对体检对象作出体检结论。

  (二)体检医生要严格按照体检项目和标准,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逐项进行检查,不得漏检,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体检对象做出准确的体检结论。对能当场告知的体检结果,应当场告知体检对象。对涉及体检对象个人隐私的体检结果应予严格保密。

  (三)体检对象必须自觉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积极配合体检医生的工作,不得打听体检组织情况,不得无理取闹,不得拉关系,严禁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体检时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与外界联系,不得有意隐瞒影响录用的疾病和病史。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体检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与体检对象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

  (五)对违反体检纪律和规定的,按照《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有关事项及要求

  (一)各级组织、人事和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体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体检工作人员要同体检医疗单位和体检医生密切配合,认真做好体检对象的验证和科室交接等工作。体检医院要选派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医务人员从事体检工作。

  (二)体检结束后,各地组织人事部门应督促体检医院,根据体检标准及时对每一位体检对象作出结论,遇到疑难问题要慎重处理,必要时可提交市医学专家组进行技术论证,由专家组提出处理意见。需补检或进一步检查的,由原体检医院负责及时进行补检或进一步检查,并及时作出体检结论。对首次体检不合格的,医院应注明不合格的项目并作出建议复检的结论。各地在公布体检结果前,应告知建议复检人员不合格的具体项目,同时,将复检人员的名单及复检项目及时报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 

  (三)公布体检结果时须公布举报电话。

  附件:

  1.《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_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_的通知

  2.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公务员局《关于调整2010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3.《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4.《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单位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 波 市 人 事 局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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