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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2)

2013-08-08 14:03:53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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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将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纳为责任主体、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损害结果、因

  果关系、主观过错5个方面。

  1.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违约或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 会组织。责任主体对于法律责任的有无、种类、大小有着密切的关系。考查主体要素的意义如下:

  第一,在法律上不同的行为主体其后果可能是不同的,尽管我们的法律原则是“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例 如,未成年人故意伤害他人,从归责基础来看该行为是非道义的,但从年龄、智力等因素考虑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道义上是不妥当的,所以法律规定对此免责。

  第二,法律责任存在转继(转移或继受)的问题,即责任从主体身上转移到另一主体身上,原责任主体的 责任为另一主体所继受。

  第三,可以解释一些特殊的情况。①关于法人犯罪的理论问题。法人不是自然人,它的行为是由自然人控 制的,它不存在主观过错问题,因此它不存在犯罪。那为什么存在法人违法、犯罪之说,原因在于责任主体不 同于违法犯罪主体;②未成年人的“违法”是不是构成违法?回答是构成违法,只不过不宜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而已。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

  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在法律责任的构成中居于重要地位,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违法行为与法律责 任存在两种情况下的关系,一种是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这是两者 关系的一般情形或多数情形;另一种是法律责任的承担不以违法的构成为条件,而是以法律规定为构成条件, 这是两者关系的特殊情形。例如,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者应当承担返还原物的法律责任。作为无因管理者,管理 他人财产不是因为违法占有他人财产,所以其管理行为不属于违法行为。

  3. 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伤害,包括实际损害、丧 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损害结果可以是对人身的损害、财产的损害、精神的损害,也可以是其他方面的 损害。损害应当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损害结果必须是一个确定的现实存在的事实,它是真实的而不是虚构 的、主观臆测的,是业已发生的,而不是即将发生的。损害还必须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和公众意识予以认定, 比如精神损害的认定,其标准不如财产和人身损害那么客观,那么容易认定,这就要根据通常的社会观念和意 识标准来把握。有些责任的承担不以实际损害存在为条件,例如,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不一定实际巳对国家 安全造成损害,但也要承担刑事责任。财产损害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4.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即一 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先前存在的另一现象而引起的,则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归责的基础和 前提,是认定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因果关系是法律规定的因果关系,具有法定性。

  5.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现代社会将主观过错作为法律责任构成 的要件之一,不同的主观心理状态对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有责及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有着直接的联系。主观过错作 为犯罪的主观要件,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认定和衡量刑事法律责任即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 罪、一罪与数罪、重罪与轻罪具有重要作用。在民事法律责任方面,一般也要考虑主观过错,采用过错责任原 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三、归责与免责

  1.归责的概念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 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和责任归结的过程,是由具有法定归责权的国家机关进行认 定和归结的。

  2.归责的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法律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法治原则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运用,它的基本要求为: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法律责 任就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 方式追究违法者、违约者或相关人的责任。

  责任法定原则否定和摒弃责任擅断、非法责罚等没有法律依据的行为。

  责任法定原则还否定和摒弃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

  (2)因果联系原则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①人的行为与损害 结果或危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即人的某一行为是否引起了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②人 的意志、心理、思想等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导致损害结果或危害结果出现的违法行为或违 约行为是否由行为人内心主观意志支配外部客观行为的结果。

  (3)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指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责任与处罚 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 者及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具体包括:①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性质相适应;②法律责 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③法律责任的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4)责任自负原则

  具体包括: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负责,必须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不能 让没有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得没有法律依据而追究与违法行为 者或违约行为者有血缘等关系,但无违反行为或违约事实的人的责任,即防止株连或变相株连;要保证责任人 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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