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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律关系

2013-08-08 14:02:56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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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含义与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的定义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力与义务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关系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和认识角度对法律关系进行分类,有利于加深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和理解。

  1.根据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属法律部门的不同

  根据据以形成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所属法律部门的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宪法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 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此种法律关系的分类是最基本的分类,其意义在于使人们 在分析和处理法律问题时,首先明确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这些法律关系里的不同内容、性质的权 利义务,从而决定法律上解决相关问题应采取的方式和途径。

  2.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不同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具体化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一般法律关系和具体法律关系。一般法律关系是根 据宪法形成的国家、公民、社会组织及其他社会关系主体之间的普遍存在的社会联系。注意在此的一般法律关 系是相对于具体法律关系而言的,相对于法律规范来说,一般法律关系仍具有所有的法律关系所具有的特点 ——具体性。一般法律关系主体不是具体的个人、社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而是一个抽象的整体。

  具体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双方或一方是具体的、特定化的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不仅要有相应的法 律规范为前提,而且要有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

  系等均是具体法律关系。

  3.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是 指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法律关系。其表现形式为“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其中,权利 主体是具体的、特定的,而义务主体则是任何可能出现的不特定的人。绝对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只承担不作 为义务,没有协助权利主体实现其利益的义务,即义务主体的义务只是不干涉、妨碍权利主体行使权力。各种 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都属于绝对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以“某个人对某个人”的形式来 表现出来。其中,义务主体主要承担为实现权利主体的利益而积极作为的义务,即负有协助权利主体实现其利 益的义务,有时也包括不作为义务。债权关系属于最典型的相对法律关系。

  4.根据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题适用法律制裁

  根据法律关系的产生依据是否适用法律制裁,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 整性法律关系是指不需要使用法律制裁,主体权利就可以正常得以实现的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主 体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法律实现的正常方式,反映了法律的价值追求。调整性法律关系分为两种,一是 消极性法律关系,即义务人的合法行为建立在禁止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的基础上,为了满足权利人的利益,承 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二是积极性法律关系,即义务人的合法行为建立在义务性规范的基础上,为了实现权利 人的权利,承担积极作为义务。合同法律关系是典型的调整性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指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保护 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它是法律实现的非正常方式。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参加者的一方是国 家,享有实施法律制裁的权利,侵权者或者违法者为另一方主体,负有承担因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法律责任的义 务。刑事法律关系是典型的保护性法律关系。

  5.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

  根据法律关系的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即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中各主体间 的法律地位平等,都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没有命令与服从关系、支配 与被支配关系,也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平权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民事法律 关系就是典型的平权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即纵向法律关系,又称为不对称法律关系,是指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中各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对等的,相互之间存在服从与管理的隶属关系。这种法律关系中 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强制性和命令性的特点,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不能随意转让和放弃。隶属 型法律关系主要存在于具有职务上的上下级之间、依法享有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和其管辖范围内各种被管理的 主体之间,表现为命令与服从、支配与被支配、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就是典型 的隶属型法律关系,国家主管机关是一方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职权,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人和社会组织都必 须服从。

  6.根据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性质不同

  根据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性质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根本性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和诉讼法 律关系。

  根本性法律关系是指根据宪法或者宪法性法律产生的,反映一国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的性质、 国家制度的内容以及社会中基本的权利义务的法律关系。根本性法律关系是社会中根本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直 接反映了社会基本利益结构,并构成其他法律关系的基础。宪法法律关系是唯一的根本法律关系。

  普通法律关系是根据宪法和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实体法律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受根本性法律的 制约,是一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是最为常见、数量最大的法律关系。如民事 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等都是普通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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