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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律关系(2)

2013-08-08 14:02:56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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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以宪法为指导,根据诉讼法律规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是在恢复或者补救 被破坏了的根本性法律关系和普通法律关系过程中,而形成的特殊法律关系,对维护法律秩序具有重要的意 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法律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都是典型的诉讼法律关系。

  7.根据法律关系因果联系与相互地位的不同

  根据法律关系因果联系与相互地位的不同,可将法律关系划分为主法律关系和从法律关系。

  主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指主体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者在 相关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没有滥用权利,义务主体没有拒绝履 行义务,各方主体的行为都是合法的,当然不会承担法律责任,更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即不会引发从法律 关系。但是当合法的法律关系遭到干扰、破坏时,便产生对该法律关系进行相关保护与补救的第二性法律

  从法律关系又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因主体行为不合法而引起的法律关系。它以主法律关系为基础和前 提,居于从属地位。一般来讲,程序性法律关系都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是由于原法律关系遭到破坏、干扰时而 引发的。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

  1.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义务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法律关系中为权利的享受者和义务的承 担者。法律关系主体是构成法律关系的最根本要素,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国家。

  2.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权利能力,又称权义能力(权利义务能力),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是法律关 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按照主体的范围不同,可将权利能力分为一般权利能力和特殊权利能力。一般权利能力是所有公民都普遍 享有的资格,是享有一般的权利、从事一般的法律活动的资格。特殊权利能力是指从事某种法律关系,不仅要 求有一般的权利能力,还需要符合一定的年龄、能力等条件。

  按照主体的性质不同,可将权利能力分为公民的权利能力和组织的权利能力。公民的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 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组织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集合性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2)行为能力,指法律规定的法律关系参加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具有行为能 力,意味着主体具有独立的意志,能独立实现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履行,能对自己的意思行为承担责任。

  行为能力也可分为公民的行为能力和组织的行为能力。组织的行为能力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产生、消灭 而消灭。而公民的行为能力则由法律根据年龄及精神状况两个因素来确定,一般分为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 能力和无行为能力三种情况。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行为能力上将民事主体分为三种。一是完全 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8周岁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岁以上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人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 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完全依靠自己的意思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二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只能实施以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行为则由其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代理人的同意;三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除了纯受益的行为及小额消费外,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一切民事行为一般均由其代理人代理。

  二、法律关系的内容

  1.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含义

  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是法律关 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关 系主体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2.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相互关系

  (1)从结构上看,权利义务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 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它们的一方不存在了,另一方也不能存在。

  (2)从价值上看,权利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在 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3)从产生和发展上看,权利义务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数量上看,权利义务的总量是相等的。这是从总体上认识的,权利和义务的总量平衡。

  三、法律关系的客体

  1.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法律关系客体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和人的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中的各种各样 的现象。它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满足权利人的各种各样的物质的和非物质的财富得到法律规 范的确认和保护。同时,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受到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利益的法律形式。任何外在客体,一旦它承载某种利益价值,就可能会成为法律关系 客体。法律关系建立的目的,总是为了保护某种利益、获取某种利益,或分配转移某利益。所以,实质上,客 体所承载的利益本身才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联系的中介。

  2.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历史概念,随着社会历史的不断发展,其范围、形式和类型也在不断变化。总结起 来,有以下几类:

  (1)物。法律意义上的物是指法律规定的被人类认识、控制和有用的财富。

  (2)行为。在很多法律关系中,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行为。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特 定的,即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

  (3)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非物质财富)包括国家、社会和个人的经济政治精神文化财富; 人的精神利益;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科学著作、发明发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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