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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硕士类)法理学之法律实施(2)

2013-08-08 11:56:02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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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也即依法行政和法治原则在法律执行中的具体体现。合法性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法律执行基 本要求,也是执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现代法治国家要求依法行政,保障行政活动的权威性,防止行政权力 的滥用。

  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律执行主体的设立和法律执行活动不仅要有法可依,行使用权行政职能必须由法律授权 并依据法律规定。首先,法律执行主体要合法。其次,法律执行内容要合法。最后,法律执行程度必须合法。

  2.效率原则

  效率原则,指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 能大的收益,取得最大的法律执行效益。

  3.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是指法律执告诫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做到适当、合理、公正, 即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和目的,具有客观、充分的事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社会生活常理相一致。

  第三节司法

  —、司法的概念

  1.司法的定义

  司法即法律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2.司法的特点

  (1)启动的被动性

  国家立法、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强调主动干预,不需要相对人申请即可作出行为。司法活动则不然,除 追究犯罪的活动外,司法活动的启动一般要有当事人的申请,无当事人的申请,则不会进人司法程序,这就是 所谓的“不告不理”制度。

  (2)运作的中立性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运用法律规范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易言之,司法权只能 由国家司法机关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具有此项权力。

  (3)程序的正当性

  司法活动是遵从严格的程序规则进行运作从而达到实体正义的权力运行过程。因此,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 照法定程序进行活动,如审理民事经济案件时,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审理刑事案件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 进行,审理行政案件必须依照行政诉讼法进行。

  (4)裁判的权威性

  司法是司法机关凭借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来保证法律规范具体实施的活动。司法具有权威性,司法机关 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

  二、司法的原则

  (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和法律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其 基本要求如下:①我国法律对所有公民平等适用,且不论民族、种族、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 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有何不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的受法律保护,违法行为都应受法律追究;② 所有公民平等的享有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平等的负有法律所规定的义务;③在诉讼活动中,所有当事人诉讼地 位平等。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即司法独立,是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党的政治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判 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它包括三个方面的含义:①国家的审判权和检察权只能 分别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一职权;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使 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司法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准确地适用法律规范。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审理案件时,只能以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为唯一根据。对法 律事实的认定必须真实可靠,符合实际;以法律为准绳,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各类案件时要符合 法律的规定和标准,严格依法办案,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四节守法

  一、守法的概念

  1.守法的定义

  所谓守法,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 法律,严格依法办事。守法既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根据法律的规定承担义务、自觉履行义务(职 责),更包含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享有权利、行使权利。守法并不仅仅是消极的、被动的,而是行 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两个方面的结合。

  2.守法的意义

  守法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守法是基于秩序的需要,是保障利益的需要,也是法的规律性和科学性 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提出和建立,为中国实现法治提供了前提条件,但由于长期的封建 专制统治的影响、权力过分集中的政治体制、商品经济不发达、缺乏民主与法制传统,以及义务本位观等都是 阻碍人们守法、贯彻普遍守法原则的障碍。因此,强调人们守法,特别是强调一切社会主体普遍平等守法对今 天中国法治建设,对中国早日实现法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守法的要素

  守法的要素包括守法主体、守法范围、守法内容和守法状态四方面内容。

  1.守法主体

  守法主体是指一定的法的遵守行为的实施者,即要求谁守法、谁应该遵守法律。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守法的主体包括: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2.守法范围

  守法范围是指法律遵守的主体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的种类,即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一切具有 法律效力的文件。在我国,除了国家政策外,法律遵守的范围主要为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及我国所参加的一些国际组织的章 程,我国缔结或加人的国际条约、协定等(我国声明反对或保留的部分除外)。同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遵 守有关国家机关在实现其职能过程中所制定的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规章。此外,那些国家 机关在适用、执行法律过程中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要求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执行的非规范性文件,如人民 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协议,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等,也属于法律遵守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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