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5 11:31:24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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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鉴定的程序。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需要聘请 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发给聘请书。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客 观地作出鉴定结论。对鉴定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报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的刑事技术部门检查核定。《鉴定书》 由鉴定人签名并注明技术职称,加盖刑事鉴定专用章。
④对鉴定结论的处理。对鉴定结论,办案单位或办案人认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提出合理申请的,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不得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或鉴定单位作出某种结论。
(8)通缉
①通缉的概念。通缉,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令缉拿归案的一种 侦查方法。
②通缉的程序。a.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 发布通缉令;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决定权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b.各地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 必须及时布置,积极查缉。查获被通缉人后,要迅速通知发布机关核实。
2.刑事强制措施
(1)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和种类
①刑事强制措施的概念。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 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种强制方法。
②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拘传
①拘传的概念。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 种强制方法。
②拘传的适用对象和条件。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应予拘传的,或者经过传唤 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可以拘传。
③拘传的程序。拘传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执行拘传的时候,要询被拘传人出示《拘传 证》。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3)取保候审
①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查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②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和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可以取保候审:a.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b.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 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c.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 乳自己未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d.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e.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 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f.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g.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③取保候审的程序。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 者交纳保证金。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a.与本案无牵连;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c.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 受到限制;d.有固定的住处和收人。
【典型真题】 (2008年山东省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试《公安基础知识》多选题)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符合哪些条件?( )
A.与案件无牵连 B.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C.有固定的收入和住处 D.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答案】ABCD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①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取保候审期间应遵守的规定;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 者已经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 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b.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c.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d.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遵守的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区别情形,责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在取保候审期间末违反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 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并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和有关单位。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监视居住
①监视居住的概念。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 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
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和条件。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a.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
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b.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共同居住人及其聘请的律师以外的其他人;
c.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d.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e.不得毁灭、伪造怔据或者串供。被监视居 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
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 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并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5)拘留
①拘留的概念。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 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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