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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警考试备考之公安刑事司法知识点汇总(2)

2013-07-15 11:31:24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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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询问证人

  ①询问证人的概念。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进行查询的 一项诉讼活动。

  ②询问证人的程序。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地点可以是证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必要时也可以 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侦查人员必须出示侦查机关的证明文件。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应制作笔 录,询问证人,应当告知其要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不满 18周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

  (3)勘验、检查

  ①勘验、检查的概念。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实地观 察、检验,以发现和收集犯罪活动所遗留的痕迹和物品的诉讼活动。

  ②勘验、检查的分类。

  a.现场勘验。指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观察、摄像、拍照,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 保全的活动。其目的是查明与犯罪有关的情况,发现和收集证据,以研究分析案情,判断案件性质,确定侦查 方向和范围,为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发案地公安派出所、驻乡人民警察或者保卫组织要妥善保护现场,注意 保全证据,控制犯罪嫌疑人,并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侦查人员接到通知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勘查现场时,应当 持有《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现场 勘验。

  b.物证检验。物证检验指侦查人员对收集到的物证进行检验、核对,确定其特征,进而确定该物证在刑 事诉讼中的作用的活动。物证检验应由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检验。

  c.尸体检验。尸体检验指通过尸体解剖和尸表检验,确定或判断死亡时间、死亡原因、致死工具、致死 方法等,以分析案情、获取证据的一种侦查方法。尸体检验应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对 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侦查机关有权决定解剖,但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d.人身检查。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生理状态及病理状态,侦查机关可以 对其人身进行检查。除紧急情况外,人身检查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 定,如果犯罪嫌疑人拒绝检查,而侦查人员又认为有必要检查时,可以强制检查。强制检查只适用于犯罪嫌疑 人,不适用于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由侦查人员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或医师 进行。

  (4)侦查实验

  ①侦查实验的概念。侦查实验是指为了查明或确定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实或情节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 如何发生,而在同等条件下将该事实或情节人为地加以重演的一种侦查方法。

  ②侦查实验的程序。侦查实验必须是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并经县级以上侦查机关负责人批准才能进 行。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者有伤风化的行为。

  (5)搜查

  ①搜查的概念。搜查是指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 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的搜索和检查。

  ②搜查的程序。

  a.搜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要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搜查 肘,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侦查人员进行。

  b.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有下列紧急情况之一时,不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一是可能随身携带凶 器的;二是可能隐藏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的;三是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四是可能隐匿其他犯 罪嫌疑人的;五是其他突然发生的紧急情况。

  c.对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侦查人员、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签名或 者盖章。如果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6)扣押物证、书证

  ①扣押物证:书证的概念。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制收取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 的一种侦查方法。其目的是为了取得和保全证据,防止证据被毁损或被隐匿。因此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主动 进行,以多方面获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轻重的一切事实。

  ②扣押物证、书证的程序。

  a.向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收集或者调取证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持有公安机 关介绍信和侦查人员工作证。

  b.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物证、书证需要扣押的,由 现场指挥人员决定。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对违禁品,无论是否与案件有关,都应扣押,并及时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C.对决定扣押的物证、书证要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三份,由侦查人员、见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 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对物证、书证要妥为保管。对于决定扣 押而又不便提取的物品,应当现场加封,妥为保存;对于不能存入卷宗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对容易损坏、 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不能加封的物品,应当责成 专人负责保管。

  d.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的时候,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然后通知 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e.需要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或者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时,必须经县级以上 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发出书面通知。

  (7)鉴定

  ①鉴定的概念。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 行鉴别、判断,并作出鉴定结论的诉讼活动。

  ②鉴定的范围。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价 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与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刑事技术鉴定的范 围,必须是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痕迹、人身、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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