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7-10 15:30:31 公务员考试网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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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刑事诉讼程序
1.立案
立案是刑事诉讼开始的必经程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犯 罪人自首的材料依法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诉讼活动。
(1)立案的条件。公检法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然后按管辖范围,交给有 管辖权的机关,如果需采取紧急措施,应先采取紧急措施后再移交,但是接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必须同 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有犯罪事实存在;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立案程序。
①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③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分别不同情况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侦查
侦査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性 措施。侦查不同于一般的调查,具有严格的法律性。侦查行为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时,侦 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他的住 所、所在单位讯问,但必须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 二个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 询、代为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询问证人、被害人。
(3)勘验、检查。勘验、检查主要包括现场勘验,物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及侦查实验等。侦査 实验,必须严格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侦査人员进行勘验、检查时,必须 持有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并应将勘验、检査的情况当场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 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4)搜査。
(5)扣押物证、书证。
(6)鉴定。侦查中的鉴定是侦査机关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解决与案件有关的专门性问题的诉讼活动。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检察院对于自行侦査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公安机关侦查终 结后,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院对于不符合起 诉条件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及其他处理意见,对巳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 依法予以释放的,要立即释放。对罪犯在监狱内重新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连同案 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处理。
3、审査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 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4、第一审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 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4)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 以前送达。
(5)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 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査完毕。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 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人民检察院 撤诉处理。
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 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 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适用简易程序审 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宣判。有特殊情况需要 延长审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 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必须 经院长批准。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 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镑、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 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 书的第二日起算。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 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 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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