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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辅导之刑事诉讼法详解

2013-07-10 15:30:31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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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指1979年制定、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所有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法 律都是广义的刑事诉讼法。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如刑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律师 法;有关解释;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如看守所条例;有关国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两者都是以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秩序、限制国家公权为目 的,分别从静态与动态的结合。程序法是为实体法的实现而存在的,而程序法本身具有独立的品格。

  (二)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是指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确适用刑法,打击犯罪,实现国家 刑罚权;保障人权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重点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权利。

  (2)两者是统一的,惩罚犯罪的目的最终是为了实现对人权的保障;而人权的保障又是以惩罚犯罪 为前提的。

  (3)两者是一对矛盾,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

  2.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1)程序公正是指过程的公正,程序公正的内容包括:充分参与、程序遵守、必要救济、程序公开、程 序中立、程序参与、程序平等、程序安定、程序保障;实体公正是指结果的公正。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

  (3)冲突时程序公正优先,正义要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4)司法应当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

  3、诉讼效率

  总的来看,原则上“公正优先”,有的程序则体现了“效率优先”。

  (三)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具有专属性,三机关分别行使,并要依法行使。

  ①公安机关。侦察权(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②检察机关。检察、批准逮捕、自侦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

  ③法院。审判权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必须依照法 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必须保证一切与案 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 调查。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依法行使。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分工负责是前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保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四)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1.立案管辖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①贪污贿赂犯罪。

  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报复陷害案;虐待被监管人案;破坏 选举案。

  ④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 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 涉婚姻自由,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案件;虐待家庭成员,尚未致人重伤、死亡的案件;侵占案。

  ②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非法侵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 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害公民人 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 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除上述由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外,其他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査。

  2.级别管辖

  刑事诉讼中的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上的分工。立法上划分刑 事诉讼级别管辖的主要依据是:犯罪的性质,即是普遍刑事案件还是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罪行的轻重

  和可能判处的刑罚;案件的涉及面和影响的大小;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体系中的地位,工作负担的平衡。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 全的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遍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这些案件一般都是性质 严重、案情复杂、影响较大或者处罚较重的刑事案件,其审判必须严肃慎重。因此,将这些案件交给水平 更高、经验更丰富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以更好地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 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 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它担负着监督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 院的审判工作的重要职责,并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和核准死刑案 件。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只能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以切实保证案件质 量和审判的公正、合法,树立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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