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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1/3村民代表联名 可提出罢免村官要求(2)

2012-09-29 15:09:23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新京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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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类村务公开事项

  依据《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规定,下列事项须公开

  1、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优抚救济政策、工作措施和落实情况。

  4、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支援新农村建设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5、村财务收支情况。

  6、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7、农转非情况。

  8、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9、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情况。

  10、按照国家和北京规定需要公布的其他事项。

  ■ 相关新闻

  《北京市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表决通过

  村委会干部配偶不得管钱

  新京报讯 (记者王姝)村委会成员的配偶,不得掌握村里的财权。《北京市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明确提出了该“村规”。

  二审稿曾规定,“村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村委员会成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村财务管理工作人员”。在此基础上,表决稿添加了“追加项”,在“直系亲属”前,追加“配偶”两个字,即村委会成员的直系亲属,尤其是配偶,都不能跟村里的财务工作沾边。

  对于村民自治章程,二审稿做出原则性规定,明确村民会议可制定、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表决稿补充完善了村民自治章程的具体内容,要求村民自治章程应包括如下内容: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开展民主决策的基本规则;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工作制度;公益事业服务和公共事务管理等。

  此外,表决稿保留了一审稿、二审稿的部分亮点。例如“户籍不在本村,但在本村居住或工作一年以上,可以列入参加选举村民名单”,大学生村官因此获得了参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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