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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军转干考试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9)

2011-01-06 14:27:51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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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


  31.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32.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33.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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