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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军转干考试备考之:法律知识知识点总结(5)

2011-01-06 14:27:51 公务员考试网 华图教育微信公众号 华图在线app下载 文章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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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执行权;⑤行政强制执行权;⑥行政命令权;⑦行政处罚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


  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⑤通过与签署;⑥发布与备案。


  行政立法的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立法民主原则;③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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