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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务员考试常识宪法热点:国家的基本制度

  五、选举制度

  1、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3条件(中国公民;满18周岁;依法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

  2、选举权的平等性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直接选举(县、乡两级)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间接选举(国家、省、市三级)则是指由下一级国家代表机关或者由选民投票选出的代表(或选举人)选举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

  例、根据选举法,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 ( )产生。

  A.上级任命 B.下级委派 C.直接选举 D.间接选举

  【解析】选C。我国《宪法》第97条规定: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六、经济制度

  1、所有权制度: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非公有制经济: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2、自然资源和土地所有制度

  ①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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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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