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在即,从历年湖北省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考试来看,常识判断是考查范围较广,较难准备的一个模块,其中法律相对于大部分非专业考生而言是备考中的短板。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中的法律内容虽多,然而却并非毫无规律可循,本文中华图张老师将聚焦热点,结合历年真题,提出了2010年湖北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法律常识三大冲刺策略。
一、总体把握考试方向
地方公务员考试一向有向国家公务员考试靠拢的趋势。2010年4月25日13省(市、自治区)公务员联考的常识判断与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测查范围几乎一致,此次湖北省公务员考试也极有可能延续这一传统。
2008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独考法律,湖北省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虽添加了政治、经济、生物、地理等内容,但仍以法律为主要测查范围,具体体现是法律题占总题量的近1/3。
2009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扩大了测查范围,与此相应,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的常识中法律题比重进一步下降,但比较其他方面,法律仍是常识判断中不可忽视的一科。
此外,从历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真题可看出,政府机构设置、职能职权以及与执政相关的行政法等知识,都成为考试中频繁出现的考点。华图建议在备考时须给予足够的关注,除做到全面复习以外,也应该突出重点。
二、着重关注时事热点
2009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中曾出现如下题:
【例1】下列关于死刑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B.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C.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D.判决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
【华图答案】C。本题考查《刑法》中的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权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件,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定是否核准死刑判决并执行死刑所应当遵循的权利。新中国的死刑复核制度曾规定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共同行使,之后几经下放与收回。至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26日发布《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明确规定,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C选项中“最高人民法院授权的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并没有死刑复核权,所以选择C选项。
2009年湖北省公务员考试考查的这一知识点,属于近年内通过的法律修正案。除此以外,近年内颁布的新法也是常识判断中易出现的考点。201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第138题考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9年5月1日正式施行),第139题考查《食品安全法》(2010年6月1日正式施行),其考点均属于该项法律中的基本内容。如考生注意把握时事热点,相信在复习时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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