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五)宪法第四次修正内容

    1.指导思想中增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修改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加规定“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2.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3.明确规定国家为了共同利益的需要,除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外,还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同时增加规定“并给予补偿”;

    4.再一次修改国家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5.修改后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增加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

    6.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7.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8.明确规定全国人大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外,还包括由特别行政区选出的代表;

    9.“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

    10.增加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

    1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从而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一致,都是5年;

    12.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华图提示:本文节选自2011年国家公务员新大纲考试教材《公共基础知识》教材,进入华图图书网(http://book.htexam.com)了解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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