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务院
1. 性质和地位: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们监督。因此,相对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来说,国务院处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国务院统一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工作,因而它又是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
2. 组成和任期: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 国务院的主要职权:
(1)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2)提出议案。
(3)组织和领导全国性行政工作。
(4)领导和管理各部门、各行业的行政工作。
(5)任免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人员,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
(6)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7)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