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我国国家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

    2.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1)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

    (4)决定国家重大事项。

    (5)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6)其他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 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部分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 组成和任期: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并应当有适当的少数民族代表。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为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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