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事件背景
10月9日,江苏宿迁媒体刊登了一组照片,曝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不仅有违法人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而且配上当事人违法行为照片。如被宿迁当地媒体刊登的一组照片下面写着:“10月1日7时40分,李××,男,家住宿豫区顺河镇,在市区发展大道与洪泽湖路交叉口骑电动自行车闯红灯”。根据宿迁市《“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百日会战”实施方案》,该市将重点整治行人、非机动车走快车道、闯红灯等八类违法行为。
此前,少数地方处罚卖淫嫖娼行为时公示违法者信息资料,甚至将其游街示众,引发了舆论的广泛批评。宿迁曝光闯红灯人员的信息资料,与此可谓如出一辙,试图通过“羞辱刑”来达到遏制违法、警示社会的目的。如此违法执法,或者说执法犯法,无疑与法治原则相背离,不但构成侵权,还会构成对良好法治环境和秩序的破坏。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有101条也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将闯红灯者的姓名、住址连同照片刊登于媒体进行曝光,这种执法方式明显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是对公民人格尊严的一种侮辱,本身已经闯了法律的“红灯”。(本文转自新华网)
 
【参考思路
    长期以来,群众交通安全意识不强,时常出现闯红灯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的确是一个让交通管理部门棘手的问题,给交通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宿迁的这种做法也是为了解决上述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宿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还是好的,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对于治理交通违法这一“顽疾”确实会起到一些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么做却侵害了违法人的人格尊严,泄露了其个人信息与隐私,也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治本之策,还须回归法治的轨道,有关部门依法管理,广大市民依法出行,让全社会在对法律的信仰和遵行中,养成文明习惯。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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