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六章 回避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情形,监督人员可以作出相应处理:


  (一)对评分显失公正的考官提出警告,并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建议主考撤换考官;


  (二)及时纠正考官的违规行为,对于违纪考官,建议取消面试考官资格,注销考官资格证书;


  (三)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面试成绩为零。


  第二十八条 监督人员没有到场的,不能进行面试;面试成绩未经监督人员签认的,不得确认面试成绩。


  第七章 违纪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面试不计分,直至取消录用资格。


  第三十条 携带手机等通信设备进入面试考点,不按规定统一保管的,按违纪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操作规程、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委组织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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