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为进一步做好拟录用公务员的考察工作,明确录用考察内容,规范录用考察程序,确保录用考察客观公正,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录用考察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综合择优的导向,确保考察结果全面、真实、准确。


  第二条 录用考察工作由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应对考察对象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情况进行考察。


  第三条 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省直用人单位在考察中,应重点核实考察对象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


  第四条 各州市地公务员管理部门和用人单位工作负责组织对拟录用人员的考察,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拟录用公务员。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公务员考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现役军人、未毕业的高校在读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符合报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法定的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罢工的;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录用会影响公务员形象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被刑拘并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后不满五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隐瞒个人重要信息,以致用人地区和省直用人单位无法了解真实情况的。


  (四)思想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五)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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