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十七条面试考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严守工作秘密;
  (三)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公道正派,心理健康;
  (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一般应从事人事管理、相关业务管理或人才测评等工作3年以上;
  (六)了解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和相关政策;
  (七)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能力、判断能力与言语表达能力;
  (八)具备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八条面试考官必须由取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持证上岗。授予面试考官资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本人申请或组织推荐;
  (二)所在单位审核;
  (三)接受市(地)以上政府人事部门组织的考官培训;
  (四)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评审;
  (五)录用主管机关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面试考官应当定期参加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面试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二十条录用主管机关成立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负责面试考官的资格管理。
  第二十一条面试考官资格有效期3年,期满由面试考官资格管理委员会审核,审核合格者  继续授予其面试考官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其面试考官资格。
  第二十二条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也可聘请其他有关人员担任特邀考官。特邀考官应当接受必要培训。特邀考官在每一考官小组中不超过2人。

  第五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面试考官及面试工作人员凡与应试人员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实行回避。
  第二十四条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面试工作中应接受纪检、监察和考录监督巡视员监督,受理群众的检举、申诉和控告。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工作纪律的面试考官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应试人员在面试中有违纪行为,由考试组织实施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必要时,报录用主管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工作部门面试考官资格管理细则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行政辖区内录用面试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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