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九条面试内容分为若干测评要素,主要包括综合分析能力、言语表达能力、应变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自我情绪控制、求职动机与拟任职位的匹配性、举止仪表和专业能力。必要时,根据职位要求,面试内容可以增加其它测评要素。
  第十条面试测评要素由录用主管机关确定。确定面试测评要素的基本原则是:
  (一)根据拟任职位的工作性质、职责任务、难易程度、责任大小对人员的要求,确定要素项目。
  (二)选择面试测评要素,应当适应和发挥面试功能,避免与资格审查、笔试、考核等环节的测评内容重复。
  (三)根据不同测评要素的可测程度及与拟任职位要求的关联程度,确定其分数权重。
  第十一条面试试题一般由录用主管机关组织的命题小组编制,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编制。
  第十二条编制面试试题必须贯彻以下原则:
  (一) 政治思想性原则。试题内容健康,符合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 科学性原则。试题具有科学性,编排、评分要求规范。
  (三) 针对性原则。试题编制要贯彻“为用而考”和“因岗择人”的原则,体现测评要素的要求,同时要符合应试者的特点。
  (四) 灵活性原则。试题的内容设计、提问、追问、评分要点等要给考官和考生留有发挥的余地。
  第十三条编制面试试题的基本程序:
  (一) 根据测评要素和测评对象,确定题目类型;
  (二) 科学、合理地取材;
  (三) 命题小组讨论;
  (四) 形成试题,包括题干、出题思路、参考答案、评分要点;
  (五) 组合题目。
  第十四条面试测评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主要采用结构化面谈和情境模拟相结合的方法,也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采用其它测评方法。
  第十五条面试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面试实施方案;
  (二)编制面试试题及相关测评材料;
  (三)成立面试考官小组;
  (四)培训面试考官;
  (五)实施面试;
  (六)公布面试结果。

  第四章 面试考官

  第十六条实施面试由面试考官小组进行。面试考官小组一般由用人部门内部相对固定并具备面试考官资格的5名或者7名人员组成,也可根据录用主管机关的要求组成。面试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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