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经市上研究决定,组织实施2010年度市县(区)乡(镇)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公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考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18周岁以上、不满35周岁(1975年11月10日至1992年11月10日期间出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即1970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为18周岁以上(1992年11月10日以前出生)、不满30周岁(1980年11月10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明显疤痕,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色觉正常,左右裸眼视力均在4.6以上;男性身高在1.68米以上,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性身高在1.58米以上,体重不低于45公斤。


  (4)具有良好的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指网上报名开始已取得正式毕业学历的人员)。


  (8)具备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计算时间为2010年11月10日以前),报考者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工作经历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在乡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省直机关的人员,在县(区、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招考职位要求有农村基层服务项目工作经历的,是指报考人员自报名之日起服务期已满且考核合格的“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三支一扶”计划或“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四类人员。


  曾因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的人员、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在读未毕业的学生、公务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名。报考人员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回避关系的招录职位。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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