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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一部,该手机保存有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通话进行

2021-01-26 11:50:45 三支一扶招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

【导读】华图三支一扶招聘考试网华图教育发布:单选题: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一部,该手机保存有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通话进行,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三支一扶考试微信公众号(htszyf),欢迎加入全国三支一扶备考交流群:764172889。

某县公安机关在侦破一起敲诈勒索案的过程中,依法收集到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一部,该手机保存有犯罪嫌疑人通过手机通话进行敲诈的录音。从证据种类来看,该录音属于:

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B.证人证言

C.被害人陈述

D.视听资料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D项中,手机录音属于视听资料。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是指借助电磁、光电、电子计算机设备等技术手段所记载和再现的声音、图像、数据等信息资料。D项与题意相符,当选。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既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人对自己犯罪情况的供述,也包括声称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A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B项:证人证言,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证据的一种。一般以口头形式表达,由询问人员制作成笔录,必要时,也可以允许证人亲笔书写证言。一般应当是证人亲自看到或听到的情况,也可以是别人看到听到而转告他知道的事实。B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C项:被害人陈述,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被害人直接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往往对犯罪情况有较多的了解,其陈述对揭露犯罪、查获犯罪人、认定案情有重要作用。C项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考点

法律

其他法律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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