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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三支一扶公基知识:新一轮风波,华晨宇有没有知情权?

2021-01-25 17:18:36 三支一扶招聘考试网 http://www.huatu.com/ 文章来源:华图教育王娟娟

【导读】华图三支一扶招聘考试网华图教育王娟娟发布:2021三支一扶公基知识:新一轮风波,华晨宇有没有知情权?,详细信息请阅读下文!更多资讯请关注华图三支一扶考试微信公众号(htszyf),欢迎加入全国三支一扶备考交流群:764172889。

继“郑爽代孕”风波之后,“是的,我们是有一个孩子!”又掀起新一轮的风波。歌手张碧晨曾在微博中写道:“所以在花花(华晨宇)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独自完成了孕育和生产,成功升级成了一个妈妈”,后来她意识到自己“剥夺了这个孩子拥有父亲的权利,也同时剥夺了花花身为一个父亲面对自己孩子做选择的权利。所以我应该告诉他,让他知情。”最后两人达成协议,在没有婚姻的前提下,共同抚养孩子。那么问题来了,华晨宇有没有知情权?孩子的权益怎么保护?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这里面涉及到的公基知识考点吧。

考点一:监护

1. 概念:监护是指由一定的自然人或组织(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管、保护等法律制度,是自然人行为能力制度的必要补充。

2. 分类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未成年人监护顺序:①父母;②祖父母、外祖父母;③兄姐;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⑤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成年精神病人监护顺序: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其他近亲属;④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但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⑤民政部门、居委会或村委会。

(2)指定监护

有监护资格的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又不能协商确定的,由有关机关指定监护人。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3)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4)意定监护(成年协议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考点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一)无效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3)未到法定婚龄。

(二)可撤销婚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考点三:遗嘱继承

1.遗嘱的形式

(1)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遗嘱【新增】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4)录音录像【新增】遗嘱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头遗嘱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6)公证遗嘱

公正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2. 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新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试题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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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liqingqin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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