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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开网约车岂能只“堵”不“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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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7月11日,中国互联网协会分享经济工作委员会联合滴滴出行对外发布移动出行驾驶人员禁入标准,首次明确网约车驾驶人员资格审查的“负面清 单”,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犯罪、严重治安违法、交通安全违法等三大类违法犯罪记录以及精神病患者,都将被一票否决、禁止进入移动出行平台。(《京华时报》7月12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新京报舒圣祥:一个人过去做过什么,并不等于将来他必然还会做什么;倘若简单以前科定人,网约车禁入名单中的罪行,岂不是一律该判无期徒刑?为什么不让有前科的人放下历史“原罪”,通过自己的服务去获得报酬赢得赞赏呢?值得一说的是,无论是现行法律还是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都没有禁止“前科公民”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就业促进法》中“不得实施就业歧视”的规定,也应该适用于有前科人员--除非通过立法方式明确规定有前科人员禁入某些特定职业,否则理应遵循“法无禁止即可行”原则。《刑法》对于有前科人员规定有“前科报告制度”,即: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既然如此,相比网约车平台直接在准入时“一票否决”,为何不在明示相关信息的基础之上,把选择权交给乘客?

@人民网蒋萌:对于有前科者,许多人确实“有想法”,有戒备心理,这是事实。同时,刑满释放人员要回归社会,不可能不就业,没法不与其他人打交道,也不容回避。现实中,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因为有前科受到歧视,找不到工作,又走上犯罪道路,甚至仇恨社会,给社会带来颇大风险。虽然许多人心有芥蒂,但社会必须正视并努力处理好有前科者回归社会这一问题。这涉及一系列工作。一方面,在监狱服刑阶段,有关方面应有意识地对犯人进行劳动与技能培训,尤其对那些被判处较长刑期、与社会脱节时间较长者,更应在他们服刑的后期,对其进行回归社会前的心理指导,让他们对刑满出狱后的生活有理智的预期。此外,社会单位要给予有前科者重新做人的机会,社区街道与公益组织应努力帮助刑满释放人员找活干,让后者感受到社会温度,减少再犯罪的可能。简言之,这是一件“助人为己”的事。网约车平台“封杀”三大类违法犯罪记录人员,或许在一个维度上显得安全,却可能在更大维度上产生逆反心理与隐患,并因更大维度上的不够稳定,影响那一个维度上的所谓安全。所以,“封杀”不能被滥用。限制性准入、强化监督、以观后效,或是折中之策。

@中国青年报朱昌俊:有犯罪前科者能否当专车司机,其实是个技术性议题,很难用“能”或“不能”简单回答。如Uber在美国就会通过身份证 验证程序,查看司机过往7年的法院记录;而拿出租车比照,很多地方规定了出租车司机几年之内“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像上海是5年。今年1月上海一名孕妇 被正规出租车司机劫杀,凶手在2011年曾因涉赌被行政拘留过,但还是顺利开上出租车,就引发质疑。在这一背景下,对于有犯罪前科者到底能否担任专车司 机,恐怕还需要更多的技术性分析,包括民意的集纳,仅仅从“歧视”角度来判断,可能失之简单。

一家公司或一个行业的发展,从来不能违背社情民意与官方的态度。在专车“国标”尚未出台,社会之于专车仍存在安全隐忧或“偏见”的社会背景 之下,专车平台对于安全的考虑趋于保守,与其说是一种公开化的“歧视”,不如说是在现有市场环境下,出于“自保”的一种条件反射。因此,相较于单方面指责 “负面清单”,专车市场所面临的包含官方态度在内的真实生存环境,或更值得公众反思。

@中国江西网叶归根:对于有前科者来说,他们有法律义务自揭伤疤。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他们在就业时应当“如实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重新工作,重新生活,重新回归社会的权利。以前犯错并不代表以后还会犯错,倘若简单的以前科定人,而“堵”住开网约车的名单准入,那与判处无期徒刑有何异议?

既然“前科”代表着“过去”,我们便无权干涉他们回归社会。法律规定就业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限制部分公民从事某些特定职业,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既然法律并未对有前科者开网约车甚至出租车作出禁止规定,那此项规定岂不是“无法可依”?

将有前科者一律拒之门外,看上去是一种“保险”的方式,但这些人员被社会“冰冷”的对待后,将不得不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陷入非法犯罪的泥潭,给社会安全带来更大的挑战。

@新浪博客王言虎: “有前科者”禁开网约车在舆论场上引起轩然大波。争议主要存于两端:支持者将自己代入到具体的乘车体验中,认为“有前科者”身上携带违法因子,为人身安全计,只好认同将其pass掉网约车行业的决定;反对者则认为对“有前科者”禁开网约车是一种就业歧视,侵犯了其平等的就业权利。

不论是从经验认知出发还是诉诸法律法规,正反两方都自有其因由。但这并不是此一问题的焦点。“有前科者”禁开网约车的核心是:网约车有应该有怎样的禁入标准,应该由立法机构以法律的形式作出明确规定,而非靠行业委员会与网约车公司来发布。

不论是现行法律还是交通运输部出台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都没有禁止有前科者从事出租车经营活动的条文。而且,有“重大、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严重治安违法”的规定也较为模糊。什么样的犯罪才是“重大、暴力和危害公众安全的犯罪”,什么样的治安违法才能被定性为“严重”,这都需要法律给出明确规定。调查结果页支持了这一观点:有74.1%认为破解这一争议的办法,是要由“立法机构立法,以法律形式确认公民不得成为网约车司机的具体情况”。有了明确的标准,此一议题才能继续讨论下去。

华图解析:作为网约车平台发布的首个驾驶人员禁入标准,其示范意义显而易见。但禁入标准中的“负面清单”,在舆论场立即引发了不少的争议和讨论。有人认为“有前科者”身上携带违法因子,从人身安全方面考虑,就应该把这些人剔除在网约车行业以外;而有些人则认为,对“有前科者”“一票否决”构成歧视,侵犯了其平等的就业权利。

不论是那种看法,都充分体现了网约车在人们的生活中占有重要的作用,不过,不得不说,与其一味地“堵”住有前科者的去路,不如正视并努力处理让有前科者回归社会。首先,对有前科者开网约车给予尊重和信任。在监狱服刑阶段,有前科者已经进行了生活技能指导和心理指导,因此,我们应给予他们足够的温暖和信任,让他们重新融入集体、找回自我、回归社会。其次,对有前科者要合理引导。相关部门可以对有前科者进行定期回访,对遇到困难的,及时开导、帮助,以便有前科者解决困难,更好的融入社会。最后,对有前科者要强化监督。确保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只有这样,网约车才能走的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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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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