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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反家暴法出台,可断“家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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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设立了人身保护令制度,怎样才能真正管用?”12月21日下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分组审议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杜黎明委员这样表达了他的关切。(《中国青年报》12月22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广州日报叶竹盛:过去几年,中国发生了一些家庭伦理惨案。剧情大多相似——不堪长期折磨的家庭成员要么反抗杀人,要么凄惨死去。除了这些极端案件,还有许多人在家中遭受身体和精神上的暴力。家庭给不了他们温暖,而只是绝望的冰冷。现代婚姻制度以婚姻自由为基本原则,一些人可能会提出,忍受不了可以离婚。但家庭不只是婚姻的结合,家暴同样可能发生在代际成员间。对于经济或其他方面弱势的家庭成员来说,一走了之并不是一个可选项。

此次反家暴法二审稿更为全面地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多种形式,也将同居等准家庭结合纳入保护范围,可以说是看到了家庭暴力日益严重的形势。但是家庭毕竟是镶嵌于特定的文化、社会环境中,法律在这样的环境中运行,还需克服诸多因素才可能实现立法目标。其中最根深蒂固的阻碍因素可能就是传统观念了。“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等,都可能影响法律实施的效果。此时便有必要借助于社会力量。草案中规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等是家暴受害者的救济机构。这些机构能否成熟发展,有效发挥作用,将直接影响反家暴法律的最终成效。

@中国青年报许辉:以往的人身保护令,只能在离婚或其他诉讼时附带提出,而此次草案已经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作为一项独立制度,可以不依附于其他任何诉讼而单独提出。申请人的范围也不再只局限于家庭暴力受害人,进一步地将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救助管理机构等能够掌握家庭暴力情形的人员和组织纳入进来,可有效解决受害人不敢申请等情形的出现,以便这一制度能够更及时地得以适用。申请人范围的扩大,对相关人员和组织而言,既是权利更是义务,这是反家暴合力得以形成的重要一步。

当然,有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意味着就能完全震慑住家庭暴力。以往的试点实践中,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自动履行率并非100%。在强制执行过程中,面临着谁来执行更为有效的问题。此次草案明确法院为执行主体,公安机关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协助执行主体。从法律性质上来看,如此规定并无不妥,因为人身安全令属于一种程序性民事裁定,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法院应是理所当然的执行主体。但是,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是对特定对象行为的相对限制,单靠法院一家执行,去效果相当有限,事后处罚更是难以弥补受害人所遭受的伤害。所以,协助执行主体的地位就显得尤为重要。

@环球时报:反家暴法草案中对家暴的预防、处置以及人身保护裁定的规定,都有很多新意;而各地在反家暴上,也都有许多不错的尝试,比如人身保护令。很显然,反家暴法将为反家暴提供一系列制度保障,也肯定有利于对家庭中易受侵害成员的保护。但一部万众期待的立法并不意味着完全一致的认识,对于反家暴法中许多基本问题,仍然存在不少争议。而从根本上讲,这些争议的背后体现的是深刻的价值之争。一是“公”“私”之分,涉及到公权力介入公民私生活的限度;二是成员保护与家庭稳定。

反家暴法在成为易受侵犯者保护伞同时,也必须避免制造家庭新纠纷。而这就要走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应激性处置,而进入更深层的社会关系背后。传统观念对家暴确有影响,但家庭成员的文明程度与地位均衡,才是家暴问题的深层结构。

@张家界在线虫虫打豆豆:一直以来,虽然也有相应的法律条文给予保护,但真正受益的人群却是少之又少,有的因为放不下面子,有的却是无处说。此次的反家暴法草案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类问题,打破传统的家主一言堂的思想观念,遭受家暴却没有正确得应对方法。而草案正是要逐步打破这种根深蒂固的传统意识,提升全民的法治意识、反家暴意识,让他们增强法律观念。同时,也希望国家和政府能通过现代媒体渠道宣传和提醒广大群众在遭受家暴时要勇敢的说出来,希望学校能把反家暴法带入课堂,以寓教于学的方式从小培养孩子们的反家暴意识,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也希望家庭在相处时能和睦友善,给家人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生活和居住环境,最后更希望个人能有明辨是非善恶的能力,从小养成不与人为恶,不残暴粗鲁、不蓄意报复,做到友善他人、友爱亲人。任何一部法律的明确和颁布,都不是一朝一夕能成的,更多需要的是群众的认同和参与。

华图解析:据统计,在2.7亿中国家庭中,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暴力而解体。但不少人受传统家庭观念和伦理的影响,对所遭家暴不敢讲,或认为这是“家丑”不可外扬,选择了沉默和忍耐。同时,也有人把家暴看作“家务事”,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公权力不宜介入。

作为法治社会,每个人都有权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在家庭中,成员之间的暴力伤害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殊不知,家庭暴力对于社会的危害更是极大的,尤其是父母之间的家暴,对于子女的影响可能是终生的,甚至严重危害后代的身心健康。

而此次反家暴法二审稿更为全面地规定了家庭暴力的多种形式,也将同居等准家庭结合纳入保护范围,可以说是看到了家庭暴力日益严重的形势。

首部反家暴法的出台,更清醒的告诉大家,反家暴不再是家庭内部的私事,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治理。这其中,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充分发挥,就是检验反家暴合力的试金石,与此同时,也需要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和福利机构等是家暴受害者的救济机构,这样才能更好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促进家庭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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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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