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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荣誉证书能抵罪,这也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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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热点相关背景

在国家级贫困县四川省仪陇县,很多孩子每天饿着肚子去上学。国家启动“营养餐”计划为农村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后,仪陇县大仪小学原校长唐某长期不安排学生星期一吃早餐,将钱贪掉。法院认定他构成受贿罪,但他拿到法庭上的21份荣誉证书复印件帮他获得了“平时表现好”的评价,最终免予刑事处罚。(12月23日《法制晚报》)

面试热点独家解析

@华商报辛木:唐某凭着21份荣誉证书复印件,就能获得“平时表现好”的评价,就能“免予刑事处罚”,无疑非常搞笑——且不说这些荣誉证书大多属于教学方面,只与唐某的业务能力有关,退一步讲,就算这些荣誉证书全都属于师德方面的,也不能说明唐某“平时表现好”,唐某克扣和贪污孩子们的“营养早餐”费,足以表明他的“平时表现好”只是表面现象,其所获得的所谓荣誉奖励和道德评价,与这个人的真实道德水平,存在严重的落差甚至是反差。

耐人寻味的是,案件审理过程中,不仅唐某极力拿自己所获得的21项荣誉说事,仪陇县教育局也曾向法院提交一份证明材料,称唐某多次获得县委县政府、教育局表彰,是省级、市级骨干教师,以此来替唐某开脱罪责。荣誉称号也罢,道德评价也罢,都不能和法律判决过多地纠缠,尤其不能采取功过相抵之类的方式来和法律相折算,更何况,有一些道德评价本身就和现实严重脱节甚至悖于现实。评价一个人的“平时表现”,究竟是依赖于客观事实,还是依赖于所谓的荣誉证书?

@珠江晚报马涤明:贫困地区孩子每天3元钱的“营养餐”,居然也有人伸手,人性之卑劣,已经无以复加!这一次,终于抓到一个公开贪污“营养餐”费用的小学校长,不严惩这种丧尽天良的败类,对民愤都交代不过去。奇怪的是,这个败类校长虽被认定有罪,却免于刑罚,免刑理由之一竟是“平时表现好”。表现好的证明则是21份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竟也能够抵消一些罪过,这是法治笑话。而这起案件有两个问题需要反思或关注:一是权力腐败无孔不入,一点小小权力也可能被利用到极致,雁过都要拔毛。媒体、网络上早已多次曝出“3元营养餐”上层层拔毛的丑闻,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实际上就是对贫困地区学生利益的漠视,而他们正是最弱势的群体之一。二是基层司法自由裁量权以及对贪腐的容忍度,舆论常有疑问:底线在哪里?“荣誉证书免罪”已经突破了自由裁量权概念,是偏离法律的判决。这种功誉抵罪甚至官帽抵过的执法惯例,与依法治国精神格格不入。

@重庆时报段思平:一个连学生餐费都要克扣的人,居然可以凭21份荣誉证书,而获得“平时表现好”的评价,且被免于刑事处罚。这实际上提出了一个严肃的法律命题:功过真能相抵吗?功与过本来就应该泾渭分明。也许唐某在工作中有一些贡献,但也因此得到了回报,成为了校长和当地的人大代表。那么如今其已被认定构成受贿罪,也应该为其犯下的罪行接受法律的裁决。别说其有21份荣誉证书,就算其立下了再大的功劳,也没有脱罪的借口,否则,就背离了法治精神、践踏了社会公平。

@中国青年报林南福:受贿近4万元,司法实践一般将判处三年左右刑罚。用荣誉证书免刑,根本没有法律依据。贪污贿赂类犯罪严重影响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往往伴随着公权力的滥用或缺位,损害民众利益,民愤极大。然而,由于不少贪腐者在当地有一定地位和影响,一些地方当权者则把相关案件当成敏感案件,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在权势压力和暗箱操作下,就容易出现自首情节认定宽泛,有悔罪表现确认随意性大,甚至出现违反法律硬性规定的“从宽”判决。

类似案件并非孤例,不仅违背法治精神,还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有必要严格相关案件从宽处理标准,强化司法公开、异地管辖、跨行政区划审理力度,从制度上避免法律被个别司法者或地方当权者滥用。对那些纵容贪腐的裁判者和干预者,也须严厉处理。

@人民网邓海建:不得不说,荣誉证书抵刑罚的操作,为“司法地方化”之祸提供了典型例证。一则,法理来说,罪刑法定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换言之,只要触犯刑律,必要接受刑罚,根本就没有所谓“平时表现好”这种荒诞说法。二则,从情理来说,自古以来,一个崇尚秩序的社会,在权责关系上,功过就很清爽。“平时表现”再好,犯罪就是犯罪,不应该有什么豁免权。面对确凿证据,地方法院“法外开恩”,在严肃的刑事处罚上一笔了之,不仅无法震慑犯罪、安抚民意,更是公平不彰的恶示范。荣誉证书不是免死金牌,当然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魔力。执法者不能秉公执法,刑事犯罪才被“和稀泥”。唐校长的故事也再次警示我们:在基层,营养餐执行情况的监督审计,不能总等着内讧式举报来“清理门户”。荣誉证书抵罪是法治之耻,而营养餐成了砧板上的鱼肉,该举一反三的,绝不仅仅是一所学校。

华图解析:唐某作为一校之长,却向学校食堂承包人索要经营提成,还“不让学生吃早餐”,已是不堪。然而,唐某却用21份荣誉证书复印件获得免予刑事处罚,这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确适用缓刑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救济等款项和物资,情节严重的,不得适用缓刑。就此案而言,法院给予的免刑判决显然与规定精神背道而驰。而且作为领导干部,为人民服务,为国家立功,是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即使有功也不是贪污受贿的资本。

再拿21份荣誉证书来说,唐某正的 “平时表现好”,又如何狠得下心肠,从贫困孩子口中夺食?涉事校长一面领着荣誉证书,一面行受贿之实,这本就是一种错误,何以反倒成为免罚理由?

这不禁让我们怀疑当地县法院的判决,是不是受到了某些人的左右?于是,在权势压力和暗香操作下,就出现了因“平时表现良好”而免予刑事处罚的“从宽从无”判决。想要杜绝这类现象的出现,重塑司法公信力,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都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案件从宽处理标准,强化司法公开;以权干预司法公正者,也必须严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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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华图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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