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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卫生类法律法规是安徽省合肥市等地区事业单位考试卫生系统等相关岗位笔试考试的主要内容之一,为助广大考生备考一臂之力,华图教育提供了卫生类法律法规系列资料。本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对患有下列传染病的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予以必要的隔离治疗,直至医疗保健机构证明其不具有传染性时,方可恢复工作:

    (一)鼠疫、霍乱;

    (二)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炭疽、斑疹伤寒、麻疹、百日咳、白喉、脊髓灰质炎、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登革热、淋病、梅毒;

    (三)肺结核、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

    第十九条 从事饮水、饮食、整容、保育等易使传染病扩散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科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应当向当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按照要求采取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卫生措施。

    第二十一条 被甲类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卫生防疫人员的指导监督下,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处理:

    (一)被鼠疫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室内空气、地面、四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被污染的物品必须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2、彻底消除鼠疫疫区内的鼠类、蚤类;发现病鼠、死鼠应当送检;解剖检验后的鼠尸必须焚化;

    3、疫区内啮齿类动物的皮毛不能就地进行有效的消毒处理时,必须在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下焚烧。

    (二)被霍乱病原体污染

    1、被污染的饮用水,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处理;

    2、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排放;

    3、被污染的食物要就地封存,消毒处理;

    4、粪便消毒处理达到无害化;

    5、被污染的物品,必须进行严格消毒或者焚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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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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