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十六条 省级突发事件部门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省直部门或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晋政发〔2006〕17号文件中已明确的部门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二)起草。省级部门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成立预案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上级部门相关专项预案,结合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起草,并由预案制定单位征求预案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部门应急预案内容体系按照本专业(本部门)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

    (三)审定。省级部门应急预案经主办部门(单位)审定后,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定。同时上报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有关部门的会签意见。

    省级部门预案经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审定后,主办部门(单位)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省人民政府,由分管副省长审发。

    (四)印发。省级部门预案经分管副省长审发后,由主办部门(单位)印发并注明“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五)发布。省级部门预案正式印发后,主办部门(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密的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实行备案制度。总体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乡镇(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备案。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在活动举行前15日内报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和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规定,确定应急预案密级。

    第三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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