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第十五条 省级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按照以下编制审核程序制定和公布实施:

    (一)立项。由负责该项工作的省直或中央驻晋有关部门(单位)向省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立项报告,按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常务副省长审定同意后正式立项(晋政发〔2006〕17号文件中已明确的专项应急预案可不再履行立项程序)。

    (二)起草。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立项后,主办部门(单位)成立预案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及国家和省总体应急预案、上级部门相关专项预案,结合本专项工作实际情况进行起草。草案经主办部门(单位)审定,并征求预案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初审。

    省级专项应急预案内容体系按照本专业(本部门)有关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

    (三)审定。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组织专家对初审后的预案进行评审,主办部门应在评审前5日将待评预案印发各专家。评审时应提交以下相关材料:编制背景、编制原则、编制过程及主要内容等,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对分歧意见的处理结果和依据,应予以说明的其他事项。专家原则上不少于7人。专家评审后应提出《预案评审意见书》。

    主办部门(单位)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同时征求省政府法制办意见。

    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及相关资料(预案报审稿、相关部门会签意见、意见采纳情况、《预案评审意见书》)等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照公文处理程序,报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分管副省长审发。

    (四)印发。省级专项应急预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五)发布。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正式印发后,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主办部门(单位)、省政府新闻办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向社会发布。涉密的专项应急预案,应按照保密要求公布应急预案简本或简明操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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