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及其适用范围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在我国,《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有二: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里的产品主要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级农产品)。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从空间上说,该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

    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

    从客体上说,该法适用于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我国产品质量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层次有别、任务不同的机构: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它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经认证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指的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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