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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章再审程序

       本章提要:理解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特点,了解审判监督程序启动的原因,掌握审判监督程序的具体适用。

       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及性质

       再审程序是当事人、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基于法定的事实和理由认为确有错误,申请、提起和决定对相应的案件进行再审,从而由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而适用的审判程序。

       通说认为再审程序就是审判监督程序。而实际上从理论上讲,审判监督程序与再审程序两者有密切的联系,但不完全是一回事。再审程序所审理的案件,不仅仅包括基于法院和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权提出的再审案件,还包括基于当事人的诉权提出的再审案件。因此,再审程序的概念要较审判监督程序更宽泛些。

       再审程序,从其设立的目的上讲,就是为了纠正案件在正常程序审理过程中或结果上存在的错误,因此,它不是案件审理的正常程序,而是一个非常程序,是个具有补救性质的纠错程序。

       二、再审程序的特点

       再审程序由于是一个非常程序,是个补救性的程序,因此,与一审(诉讼程序)和二审程序相比,再审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程序发生的原因看,再审程序发生的原因在于已经生效的原审裁判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被认为确有错误。因此再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纠正被认为有错误的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而一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当事人解决纠纷的请求;二审程序的发生,是基于一审的当事人不服一审的未生效的裁判而提出的上诉。

       2.从程序的审级看,再审不是一个独立的审级,适用再审程序审理的案件,有可能按一审程序审理,也可能按二审程序审理。而一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就是适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就是适用二审程序。

       3.从启动程序的主体看,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而一审和二审程序的启动者都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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