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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暂无简介

    11、如何确认土地所有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土地所有者或者发包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确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如有争议,可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所有权,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12、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是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13、《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什么职责?

    其职责是:

    (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

    (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3)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仅要及时核发、变更、补发、收回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还要及时审核通过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要求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

    (5)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6)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

    (7)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14、《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哪些职责?

    其职责是:(1)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家庭承包的管理,而且要指导、监督其他方式承包的管理;不仅要指导、监督流转的管理,还要指导、监督调整、收回的管理。

    (2)指导、监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3)申领、分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4)批准家庭承包土地个别农户间的调整。

    (5)批准其他承包方式将土地承包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6)调处和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7)参与征用、占用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

    (8)指导、监督土地补偿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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