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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暂无简介

    31、什么叫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什么叫永久性损害?

    依法保护土地,是指对土地生产能力进行保护,保证土地生态环境的良好性能和质量。

    合理利用土地,是指承包方在使用土地的过程中,通过科学使用土地,使得土地的利用与其自然的、社会的特征相适应,充分发挥土地要素在生产活动中的作用,以获得最佳的经济、生产、生态的综合效益。

    永久性损害,是指使土地不再具有生产能力,不能再被利用的损害。

    3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由哪些人组成?

    村民会议是村民集体讨论决定全村村民利益问题的一种组织形式,是村民行使自治权的根本途径。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农村土地承包方案等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原则上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但在外出人员较多或者村民居住分散,全体村民不易召集的情况下,也可以采取选派代表参加会议的形式。所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简单地说,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中18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的会议。

    33、为什么对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要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

    承包期限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限,在这个期限内,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还可以延长”。之所以做出这种区分,主要是考虑到不同性质土地的投资收益期限差别较大。一般来说,在耕地上进行投资见效比较快,大多数情况下,当年投入当年就能取得收益。草地的投资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取得收入,而且一般能够持续多年获得收益。林地的投资回报期限更长,通常需要数年、十多年才能取得收益,有的林木的生长期长达七八十年,在幼树成长阶段基本没有收益,必须规定更长的承包期,才能更好地保护承包方的收益权,调动承包方植树造林的积极性。

    34、为什么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承包方在承包期内如果全家迁入了设区的市,并且转为非农业户口,就可以享受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福利,即使失业了,也可以依照社会保障制度领取失业救济金或者补助金,如果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全家人均收入低于规定水平的,也可以享受最低收入保障,保证全家的生活。这种对象,如果不收回其承包地,就会两头获利,既享受城市居民的福利,又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还不能解决一部分新增人口的土地承包问题,产生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受益上的不公。但要指出的是,承包林地的农民全家迁入设区的城市后,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的林地,可以继续承包经营,也可以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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