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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年、1951年各地政府明令停止中外公证行的业务活动,规定一切检验和公证鉴定业务统由中国商品检验局办理,中国境内不得设立外国检验机构,不准外国检验机构派员来华办理公证鉴定业务,确立了中国检验机构独立自主行使检验主权的 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商检事业的发展,对打破西方贸易歧视政策,发展中国对外贸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1952年,中央贸易部分为商业部和对外贸易部,在外贸部内设立商品检验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加强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管理。

  1953年,政务院 在《商品检验暂行条例》的基础上,制订了《输出输入商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并于1954年1月3日公布实施。这个《暂行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检局统一办理对外 公证鉴定工作的职能,并将国营企业外贸合同规定应经商检的商品和应检验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有无害虫、病菌的商品列为法定检验的范围,加强了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

  1959年5 月11日,周恩来总理在各省市财贸书记会议上,针对出口商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强调对外贸易必须“重合同、守信用、重质先于重量”,必须尽快纠正不重视出口商品质量,不严格履行合同条款的倾向,强调商检局要把好出口商品质量最后一道关。外贸部为此调整了应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进一步加强了对出口商品的品质管制。

  通过全国商检人员的共同努力,中国商检证书很快在国外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承认,成为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商品交接、结算和处理索赔争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证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正常的工作秩序受到破坏,许多商检机构被精简甚至撤销,大批商检人员被下放,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废弃,进出口商品质量无法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和对外贸易遭受严重损失。

  1972年,针对出口商品质量下降,国外反映强烈的情况,对外贸易部发出了《关于把好出口商品质量关的通知》,要求商检部门坚持合理的规章制度,加强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地商检机构和广大商检人员克服种种干扰和困难,认真履行对进出 口商品质量把关的职责,使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得以较快恢复。

  1973年商检总局在调查进口物资检验中发现大量进口设备材料,特别是国防建设的大型、精密、尖端设备,由于放松检验,放弃或丧失索赔权益,或被弃置、形同废品,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做出“一切进口设备材料都要严格检查”的重要批示。国家 计委据此发出了“关于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商检局统一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务院、中央军委联合发出两个文件,要求调查和加强国防建设物资器材 检验工作。在此基础上,国家计委和外贸部联合召开中央各部委和省、市、自治区计委、外贸局、商检局参加的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会议,国务院批转了这次会议的报告,认为加强进口 物资检验工作对维护国家主权、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对“进口的物资要加强检验管理的指示精神,切实把进口物资检验工作做 好。” 在国家计委和外贸部的领导和支持下,商检总局在全面落实加强进口物资检验工作任务的同时,为适应统一管理全国进口商检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了改革商检体制,加 强自身建设适应新的任务和发展的需要的建议:第一,将各地机构由1960年下放地方实行地方领导为主的双重领导体制,改为以中央领导为主的体制;第二,各地商检局的编制、人事、财务、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划归中央,业务由中央领导,以利统一方针政策,统一法规制度,统一检验标准,统一对外。

  1980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改革商检管理体制的决定,将外贸部商品检验总局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副部级),并将各地商检局的建制收归中央,实行中央与地方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的垂直领导体制,地方局改称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冠以所在省、 自治区和直辖市名称。

  1982年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局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由外经贸部归口管理。

  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商检条例》是一部内容完整、结构严谨的涉外经济行政法规。它明确规定:国家商检局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明确了商检机构的 检验范围、检验内容、检验制度以及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中国的对外贸易有了很大的发展,进出口商品结构、贸易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国际市场对商品质量的要求越来越严,新的形势迫切需要把多年来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经验和权利、义务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定。

  1986年国家商检局成立商检法起 草小组,认真总结商检工作多年积累的经验,调查研究并借鉴国内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商检条例》的基础上起草了《商检法》草案。

  1989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 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商检法》规定了商品检验的宗旨是确保进出口商品质量,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它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办理进出口商品鉴定业务以及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等基本职责。《商检法》同时规定了法定检验的内容、标准,以及质量认证、质 量许可、认可国内外检验机构等监管制度,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商检法》实施后 ,国家商检局根据该法第31条的规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商检局1992 年10月发布施行。

  《商检法实施条例》作为《商检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了商检部门主管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法律地位,规定了法定检验、鉴定业务的范围、监督管理的各项 制度。并在符合《商检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规定了商检部门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开展外商投资财产鉴定、质量体系评审等业务。《商检法》以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发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把关,维护国家利益和信誉,促进外贸发展具有重大的作用。

  1994年机构改革,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又升格为副部级,内设司室机构。

  随着进出口商品检验事业的蓬勃发展,检验机构和队伍也不断壮大。截止1998年,全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已增加到502个,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人员数量已达到18,000 余人。

 二、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1840年鸦片战争后,清政府被迫实行“门户开放”政策,英、美、法、俄、日本等国的大量轻工业产品流入中国,同时中国的农畜产品和工业原料被竞相掠夺搜刮出境。中国最早的动物检疫是1903年在中东铁路管理局建立的铁路兽医检疫处,对来自沙俄的各种肉类食品进行检疫工作。

  在海关主权和中国的进出口贸易都由外国操纵的情况下,动植物检疫同样也随帝国主义的意愿而为之。

  1913年英国为防止牛羊疫病的传入,禁止病畜皮毛的进口,向中国政府提出检疫要求。上海的英国商人为了使其经营的产品顺利地出口到英国,聘请了英国的兽医派得洛克在上海做出口肉类检验,并签发兽医卫生证书。1921年英国驻华使馆照会中国政府外交部,要求执行英国政府颁布的《禁止染有病虫害植物进口章程》。

  1922年英国又以中国无国 家兽医检查机关为由,禁止中国的肉类进口。

  在国外压力和国内商人的强烈要求下,当时的北京张作霖军政府农工部开始筹备设立“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所”,并于1927年制定公布了《毛革肉类出口检查条例》、《毛革肉类检查条例实施细则》,同时限制了染有炭疽病菌的肉类进口。当年在天津成立了“农工部毛革肉类 检查所”。随后,又在上海、南京设立分所,在东北的绥芬河、满洲里设立工作点,具体执行毛、革、肉类的出口检查任务。

  1928年国民政府制定了《农产物检查所检查农产物规则 》、《农产物检查所检验病虫害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成立了“农产物检查所”,执行农产品的检验和植物检疫任务。以上是中国官方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机构和相关的动植物检疫 法规。

  1930年国民政府将农矿部和工商部合并为实业部,“毛革肉类检查所”与“农产物检查所”统一划归1929年成立的商品检验局负责,隶属实业部领导。

  1932年12月14日,实业部公布 了《商检法》。

  1928年国民政府工商部《产品出口暂行规则》中列出应施检验的八种商品中包括棉麻、米、麦、杂粮等农产品和牲畜毛皮及副产品等畜产品,动物产品检验中,包括 宰前宰后检验等动物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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