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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从其业务内容划分,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以及国境卫生检疫。

  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产生于19世纪后期,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发展历程是漫长和曲折的,只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才得到迅速发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和对外交往的增多,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蓬勃发展。仅1998年,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共检验进出口商品251.76万批,检验货值1,057.88亿美元。堵住不合格出口商品1万批,占出口商品检验批次的0.5%,有效促进了有关出口企业改进质量;查出不合格进口商品1.8万批,货值达16.8亿美元,经及时出具检验证书供有关单位对外索赔,挽回了大量经济损失。经严格审核,签发普惠制产地证书185万份,一般产地证书41.5万份,签证金额分别为406亿美元和132.7亿美元。检疫进出境动植物及动植物产品220万批,检疫货值2,261亿元。对入出境的各类人员开展疫病检测体检57.7万多人,检出各种患病人数49,062人,占疾病检测体检人数的8.99%。其中艾滋病及艾滋病毒80例,霍乱2例,性传播疾病1,014例,疟疾42例,结核730例,登革热14例,肝炎4,875例,澳抗阳性5,202例,其他疾病29,603例。在全体检验检疫人员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依法把关,服务外经贸,确保出入境人员健康和国家经济安全的各项任务。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产生和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19世纪后期,中国近代对外贸易逐渐发展起来。由于清政府的腐败,西方列强侵略中国,霸占了中国海关的主权,同时控制了中国的对外贸易和商品检验主权。清同治三年(1864年),由英商劳合氏的保险代理人——上海仁记洋行代办水险和船舶检验、鉴定业务,这是中国第一个办理商检业务的机构。随后一些规模较大的外国检验机构,先后到上海及其他重 要口岸设立了公证检验机构,办理洋行贸易商品的检验、鉴定工作,在对中外贸易关系中充当居间人,袒护本国商人经济利益,控制了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主权,成为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工具之一。

  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迫于当时国内外形势压力,开始重视商品检验工作,在一些通商口岸设立了若干种商品的官方检验所,实施出口商品检验。

  1928年,国民政府工商部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暂行规则》,规定对生丝、棉麻、茶叶等8类商品实施检验。

  1929年,工商部又颁布了《商品出口检验局暂行章程》。同年,工商部上海商品检验局成立,这是中国第一个由国家设立的官方商品检验局。之后又在汉口、青岛、天津、广州设立了4个商品检验局,并在其他指定管辖地区设立了分支机构和办事处。

  1930年12月,工商部改为实业部, 各地商检局改属实业部领导。

  1932年,国民政府行政院通过《商品检验法》,这是中国商品检验最早的法律。该法明确规定商品检验范围包括进口和出口商品,对“有掺伪之情弊者、有毒害之危险者、应鉴定其质量等级者”,依法实施检验。同时规定,“应施检验之商品, 非经检验领有证书不得输入输出”,对违反该法者进行罚款或进行惩处,开创了中国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法定检验的先河。

  抗日战争初期,天津、上海、青岛、广州商检局先后因沦陷而停办或撤销,汉口商检局西迁重庆。

  1939年先后设立重庆商检局和昆明商检局,这是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管辖地区仅存的商检局。

  1940年汪伪政府公布了与国民政府商检法内容完全相同的《商品检验法》和伪工商部《商品检验局组织条例》,在沦陷区陆续成立上海、天津、青岛商品检验局,并公布应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的种类表,对列入种类表内的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恢复了天津、上海、青岛、广州、汉口等5个商检局,连同重庆商检局,当时全国共有6个商检局,属国民政府经济部领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商品检验,虽然有法律和法规作依据,也设有官方的商检局实施检验工作。但由于中国当时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地位,中国商检局的证书得不到国际上的承认,只能作为国内通关使用,不能在国际上发挥交货、结汇、计费、计税和处理索赔的有效凭证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进出口商品检验

  随着天津、上海、青岛、汉口、重庆、广州的先后解放,人民政府接管了国民政府的商检局。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央贸易部国外贸易司设立商品检验处,统一领导全国商检工作。并在改造国民政府遗留下来的商检局的基础上,在大连、新疆设立了商品检验局。除青岛、新疆两局只管辖所在省和自治区的检验业务外,其它商检局都实行按 大行政区划和商品的流向跨省市自治区检验的体制。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了《商品检验暂行条例》,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关于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行政法规。这个法规确定了输入输出商品检验的范围,并规定“凡输入输出商品的衡量、鉴定等公证事项,统由商品检验局办理”,体现了商检工作集中、统一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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