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日前表示,有望年内实现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据悉,登记最晚年底执行,捐或不捐全凭个人意愿,捐献者及其家人将获得一定补偿。该意愿选择将记入人体器官捐献者登记系统。

    据报道,国外很多国家都已有类似器官捐献环节。报道中提到了澳大利亚、英国的类似举措,而且成绩不俗。另据笔者查阅,美国的很多州也有类似举措。若说驾照器官捐献已成国际通行做法,大致是可以成立。

    虽然,目前器官移植的供需极不相称,但潜在的捐献意愿是不可低估的。如何丰富、完善器官捐献的环节,进而构建完整的捐献体系,便是中国目前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世界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器官捐献是复杂的伦理问题,非只言片语可以讨论清楚,在此,笔者只想对器官捐献的绝对自愿原则予以强调。

    首先,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时,人们可以选择捐献,也可以选择不捐,这是肯定的。但是,我以为这还不够。是否捐献器官的选择固然需要自愿,甚至,是否回答这个选择,也需要自愿。根据“绝对自愿原则”而推论,申领驾照者应当有三种选择情况:同意捐献,不同意捐献,以及暂不表明意向。

   虽然这一捐献环节在世界多个国家都已出现,但多数国家的做法仍然偏于保守。例如美国,很多州都有驾照器官捐献环节,但是人们可以表明意愿,也可以不去管它。而在英国,面对这一捐献意愿的选择,人们可以选择不去回答,即便按现行的做法,但这个说法可以是“不作出选择”。

    其次,捐献意愿必须征得家人的同意或者理解。譬如美国,即便捐献意向已经表明,但如果没有向家属表明自己的意愿,即便志愿者真的出了意外而面临器官移植时,家属仍然有权拒绝。这种慎重态度绝非没有必要。器官捐献、移植的完整体系之所以难以构建,一个重要问题就在于伦理上的争议太多,这些伦理争议当中就包括如何对待、尊重亲属的情感。如果要充分尊重自愿者的捐献自主意愿,就应当赋予志愿者一定的义务,使之表明意向的同时,还要尊重亲属情感,要获取家属的理解。

    再次,即便捐献意向已经表明,但志愿者仍然可以随时撤销。志愿者在表明捐献意向时,并不能将所有可能出现的问题都考虑到,因而需要保留随时撤销的权利。譬如,捐献意向表明之后,志愿者可能对器官捐献的知识有了更多的了解,并发现了种种对自己不利的因素,后悔了。出于绝对自愿原则的考虑,志愿者有权撤销自己的意向。

    总之,申领驾照时进行器官捐献意愿登记,这一捐献环节需要审慎权衡,需要最充分的考虑到志愿者的绝对自愿原则,进而审慎对待器官捐献的复杂伦理问题。(本文转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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