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五)面试

    面试工作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标准由省、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在报考同一职位笔试合格的人员中根据笔试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1∶3的比例确定。通过公共科目笔试最低合格分数线的人数与计划人数比例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招考职位,必须进行调剂。调剂职位和调剂办法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另行公布。经调剂后仍低于1∶2比例的职位的考生,则面试成绩不得低于招考单位面试平均分数线。

    面试考官小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考单位有关人员及相关专家学者组成,一般为7或9人,其中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同志、招考单位的同志、相关专家学者约各占三分之一。公务员主管部门还应选派原则性强的同志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并逐步增加面试考官异地(单位)派遣的比例。招考单位的同志也可不参加面试考官小组,只担任面试现场监督员。省直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州)级以下招考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面试考官小组成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面试考官资格证书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统一颁发。在面试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失公正、打关系分的现象,现场监督员应及时向主考官提出,主考官应组织考官进行评议,并组织重新评分。对违规者可取消考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追究相关责任。

    面试一般采用结构化面谈的方法进行,有条件的也可采用无领导小组讨论等其他方法进行。面试满分为100分,分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第三位小数按四舍五入法处理。

    面试前须进行资格复审。主要查验报考人员的身份证、准考证原件、报考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同意报考证明(加盖公章)或所在院校盖章的报名推荐表、报名登记表等材料。其中,专门面向村干部和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职位的报考人员,须经市州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对在职报考人员开具所在单位同意报考证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商招录单位同意,可在体检、考察时提供。

    面试结束后,按公共科目笔试总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的比例合成考试综合总成绩。即计算公式为:总成绩=〔(行测成绩+申论成绩)×50%+加分〕×60%+面试成绩×40%

    (六)体检

    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录用计划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考试综合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名。

    1、一般职位的体检工作按国家2010年即将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实施。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含森林警察)、监狱、劳教警察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统一按国家2010年即将颁布的《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实施。

    其他对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个别职位的体检项目和标准,由招考单位提出,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后,在招考公告中公布。

    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直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市(州)以下机关公务员录用的体检工作,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授权下,由市(州)、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考单位组织实施。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监督,要会同招考单位与体检医院签定责任合同,各司其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要求做好体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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