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各招录单位考察时应成立考察工作小组,每组应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小组要认真查阅报考人员档案,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准确把握被考察对象的情况,全面、客观、公正地予以评价。考察后,应写出书面考察意见。经考察不合格的,不予录用。

    (八)公示

    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各个阶段的工作完成后,都要将结果进行公示,公布相应的合格人员名单,并接受考生的咨询与社会各界的监督。

    如有考生中途放弃、体检或考察不合格者,则根据有关规定和考试成绩从报考同一职位的合格者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递补次数不超过两次。如确有特殊情况不宜递补,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九)录用审批

    确定拟录用人选后,各招考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填写录用审批表,省直机关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的拟录用人选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市(州)县(市、区)招考单位的拟录用人选由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沟通备案后授权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录用审批时,任何单位都不得突破公布的招考计划或经核减后的招考计划。

    整个考试录用工作在2009年9月底以前基本完成。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直招考单位要及时写出书面总结并填写《湖南省2009年录用公务员情况统计表》、《湖南省2009年录用公务员备案花名册》及《湖南省2009年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情况统计表》(样表附后),于10月底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

    三、监督检查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级招录机关和各级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考试机构要坚持原则,严格程序,照章办事。要加强保密观念,严格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做好试题的传递、回收等工作,要与有关人员签定保密协议。要建立健全考试录用的责任追究制度,确保考试不出泄密问题。要加强录用监督工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有条件的地方,面试可试行现场旁听制度,以进一步增强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报考者对考试录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要加大对考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的,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将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程序处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考录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报考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理。凡发生作弊行为的,五年内不得报考公务员。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上述人员中,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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