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四、关于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如何进行?复审时报考者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资格复审由自治区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重点审核拟进入面试人员是否具备报考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笔试加分条件,同时复查各招录机关初审情况。审核前,由各招录机关统一收取拟进入面试人员(含免笔试人员)报名资格证件(包括户口簿、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体能测评合格证等证件)。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资格复审时尚未取得毕业证的,应出具所在学校签章的报名推荐表。


  应届毕业生经考试取得录用资格的,必须在7月15日之前提供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或成绩合格通知单,否则,将取消录用资格。


  2、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报考者在资格复审时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凡申请笔试加分的报考者,必须在资格复审前向各招录机关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回族考生须提供身份证、户口簿。


  (2)因公牺牲评定为烈士的配偶或子女资格审核时,需要提供《革命烈士证明》和能够证明与烈士关系的材料;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配偶或子女须提供县(区)以上党委、政府或自治区有关部门提供的“因公牺牲人员证明” 和能够证明与其关系的材料。


  (3)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的人员,必须提交法律职业资格证原件,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单不能作为加分的凭据。


  凡报考定向职位的“两项目人员”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有关材料:


  ①“三支一扶”大学生,资格审核时需要提供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管处室出具的证明和服务地县(市、区)项目主管部门(教育局、卫生局、农牧局、扶贫办)关于本人身份、工作年限的证明材料和服务期间的考核材料。


  ②“西部计划志愿者”资格审核时需要提供《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志愿服务证》(自治区项目的“志愿者”凭自治区团委出具的证明)、服务地县以上团委出具的关于其服务年限的证明和服务期间的考核材料。


  以上证明材料必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凡在规定时间未提交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加分资格;凡弄虚作假的,取消录用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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