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2008年全省各级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决定面向社会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一、招录计划
2008年长春市各级机关计划考试录用公务员329名。其中:市直机关126名;各县(市)区直机关93名;乡镇(街道)机关110名。
二、报名资格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0年4月19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73年4月19日以后出生)。其中,报考乡镇录用优秀村干部职位的考生年龄在25周岁以上(1983年4月19日以前出生)40周岁以下(1968年4月19日以后出生),报考公安机关的年龄在29周岁以下(1979年4月19日以后出生)。
6.报考乡镇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高中(中专)以上学历;报考县(市)以上机关的,须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含2008年全日制应届统招毕业生和已经获得成人高等学校、自学考试及国家学历文凭考试毕业证书的人员)。
7.符合招考职位规定的具体条件。其中,“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是指:2008年4月19日前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不含市州以上参照或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时间累计两年以上。
8、考生与招考单位在职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亲属关系(即: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予回避,不能报考该招考单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在2007年我省各级机关公务员考录过程中被公务员主管机关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的人员。
3.现役军人、试用期内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
4.按照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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