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江苏省公安机关2009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简章

江苏省公安机关2009年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与2009年全省招考公务员工作一并进行,公开招录人民警察173名。根据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通[2009]22号)精神,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人民警察,除符合2009年招考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从事公安工作,具有较强的吃苦耐劳和忠诚奉献精神,服从组织分配;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心理素质;
   (三)符合招考职位所规定的专业、学历等条件和要求;
   (四)年龄在25周岁以下(1983年2月20日后出生);
   (五)身体健康,体貌端正,机警敏捷,无残疾,无重度平跖足,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色弱,无纹身,肤表无异常,身体裸露部位无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无传染性疾病。肝功能检查各项指标正常。双眼单裸视力(标准对数视力)在4.8(含)以上,男性身高为170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160厘米(含)以上。
   (六)具有硕士研究生(含)以上学历的考生,年龄可放宽至28周岁(1980年2月20日以后出生),男性身高可放宽为168厘米(含)以上,女性身高可放宽为158厘米(含)以上,视力可放宽至矫正视力5.0,具体条件由各市确定。其他个别职位放宽身高、视力条件的,见各市招警简章。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3、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受严重警告以下处分尚未解除的;
   4、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5、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6、直系血亲、配偶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死刑或正在服刑的;直系血亲、配偶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7、其他不宜进入公安队伍的。
   二、招考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本次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报名工作,采取现场目测+心理素质测评+网络报名的方式进行。现场目测内容为体表、身高、视力,心理素质测评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通过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的考生,再进行网络报名。未通过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的考生,网络报名不予审核。
   本次招警的网络报名与全省招录公务员工作同步,即通过网络(www.jsrsks.com.cn)进行。时间:2009年2月20日至26日。
   各市县公安机关招录人民警察现场目测和心理素质测评时间:2009年2月20日至26日。具体报名点、现场目测时间安排详见各市招警简章。报名工作由市、县人事、公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二)笔试。
   1、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试类别见各市招录职位简章。
   2、笔试内容
   A类考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和《申论》三科。
   B类考试科目为:《公共基础知识》(B)和《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
   公共科目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目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09年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为准,考试大纲在“江苏人事网”和“江苏人事考试网”向社会公布。
   3、笔试时间
   2009年3月22日:
   上午 8:00一9:30《公共基础知识》(A)(B)
   10:10一11:5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B)
   下午 2:00一4:30《申论》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三)体能测评。笔试公共科目合格的人员,按照大于1:3,小于1:5的比例,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参加体能测试人员。体能测评按江苏省人事厅、公安厅《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执行。
   (四)体检。体能测评合格者参加体检。体检标准除符合本简章中报考条件第五条相关规定外,其它标准按人事部、公安部《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体能测评、体检由各市公安局、人事局负责组织实施。考生对体检项目中血检和尿检结果有异议的,经批准可在一周内复检一次,体检结论以复检结果为准。考生对其他体检项目(如身高、视力、体重、血压等)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当场提出复检申请,经批准后当场复检。体能测评、体检时间安排在面试前进行。
   (五)资格复审。体能测评、体检合格的考生,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具备报考资格或材料不全者,取消面试资格。
   (六)面试。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原则上按1:3的比例,从笔试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面试人员,面试工作按照省委组织部、人事厅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七)政审。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考生,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采用百分制合成的成绩,计算考生总成绩。根据考试总成绩,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分性别)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政审对象。政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考核和政审工作暂行规定》实施。遇有不合格者,分职位按总分从高分到低分一次性递补。
   (八)录用。政审合格者为拟录用人员,由招考单位向社会公示7天后,报经省公安厅政治部审核同意,由市人事局办理录用审批手续。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录用人员须参加市公安局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或试用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
   四、纪律与监督
   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人事部、公安部关于招考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这次招考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秉公办事,严肃招考纪律,主动接受社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为方便群众和社会监督,杜绝不正之风,特设立监督举报电话:省公安厅:025-83526136。

   附件:江苏省公安机关招考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doc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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