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6-01-9999

   (五)报考资格复审
   面试前,对面试人选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时,考生应提供符合报考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所在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双向选择就业推荐表》或《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其他人员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户籍证明、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经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单位同意报考的证明也可在体检前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均要求为原件。
   复审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并在报考同职位的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面试人员。
   三、考试
   考试包括笔试(公共科目、专业科目)和面试。
   (一)公共科目笔试
   公共科目笔试分为A、B、C三类
   A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A)、《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申论》三科;
   B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B)、《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B)两科;
   C类笔试科目:《公共基础知识》(C)、《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C)两科。
   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各科考试范围见《江苏省2009年录用公务员考试大纲》。考试大纲可到江苏人事网站查阅。
   (二)专业科目笔试
   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职位(不含仅限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报考的职位、法警职位、法医职位和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需加试法律专业科目。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在公共科目笔试结束后,从高分到低分按拟聘任计划8倍的比例确定人选加试专业技能测试,形式为听打速录,具体要求详见《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其它职位是否加试专业科目及其考试时间、地点见该市招考简章和职位简章。
   (三)考试时间和内容
   考试时间为2009年3月22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8:00-9:30《公共基础知识》(A、B、C)
   10:10-11:50《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A、B、C)
   下午 2:00-4:30《申论》
   5:00-6:30 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科目考试
   考生应按照准考证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参加考试时,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
   (四)面试人选确定
   公共科目笔试阅卷结束后,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研究确定A、B、C三类考试合格分数线,各招考单位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的人选。全省法院、检察院系统法律专业科目考试的合格分数线由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确定,这些职位的面试人选,从该职位公共科目、专业科目考试均合格的人员中,按公共科目、专业科目总成绩由高到低顺序,按计划录用人数3倍的比例确定。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4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60%的合成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聘任计划数3倍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
   形不成竞争的面试职位,面试成绩达到60分为合格。面试成绩由主考官当场通知考生。
   (五)总成绩计算方法
   面试结束后,有专业科目考试的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5%、专业科目笔试成绩占15%、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法院聘任制书记员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30%、专业技能测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30%的比例),其余职位按公共科目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50%的比例,均采用百分制计算报考人员总成绩。
   四、公示和录用
   根据考生的总成绩,按职位拟录人员计划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考察人选。各招考单位从考试成绩、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确定拟录用人员。拟录用人员公示7天后,办理有关录用审批手续。录用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录用资格。聘任制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合同管理,具体办法见《江苏省2009年考试录用公务员报考指南》。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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